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许可和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开展工作。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只负责邮寄证明的发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开展工作。

     公安局

负责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农业局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县内经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