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矿泉水)。新设采矿权在7月1日后投入生产的,可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②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③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④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⑤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⑥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界桩、标识、标牌设立情况。

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钨矿开采企业)。

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国家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⑩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年度检查,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专业机构对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根据动态监测报告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率不低于50%,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

(2)、查阅相关的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4)、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县国土资源局。

4、监督检查程序

(1)接受任务。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本年度矿山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工作;

(2)报送资料。通知采矿权人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报送材料及电子文档;

(3)年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辖区内采矿权人的实地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发现问题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4)迎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实施年检的采矿权人开展抽查。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年检合格的。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实施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2)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①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②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③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④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⑤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⑥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所得)、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义务的。

⑦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⑧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的。

⑨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钨矿开采企业)。

⑩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应建设绿色矿山而未建设的。

?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