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土地征收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县国土资源局征地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

(2)、征地程序是否实施到位。征地程序是否按照“听证、公告、确认”及“两公告一登记”规定实施;被征地村是否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所在乡镇是否按规定进行征地情况调查、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等情况。

(3)、征地实施内容及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征地范围面积是否准确,权属调查确认是否清楚,征地要件是否齐全;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会同县监察、农业等部门检查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有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款等行为,是否设立征地补偿专户及征地补偿费预缴情况等。

(4)、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县政府安排,由县监察、农业部门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参与检查,对因重大信访等引起的特殊事项单独进行重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由县监察、农业、国土等部门联合进行专项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监察、农业、国土等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检查;

(2)、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征地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对发生违法征地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分;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