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2、监督检查内容
⑴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土地开垦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实施;
⑵是否存在在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等禁止区域开展土地开垦项目;
⑶是否存在未按项目批准范围实施,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进行实施;
⑷垦造新增耕地质量情况和后期管护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非法占用、破坏农田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⑴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
⑵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⑶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
⑷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视情况)。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
⑴对项目立项条件进行实地踏勘,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
⑵检查项目相关材料:
①立项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前后数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
②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件和要求,项目实施前坡度是否超过25度;
③项目区规划新增耕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④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域等地类的,是否已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⑤项目规划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
⑶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管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利用信息系统全程跟踪项目实施过程,视情况赴实地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建设,并听取群众意见,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及时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⑴、通知监督对象;
⑵、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等材料;
⑶、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项目踏勘,实施检查和项目验收;
⑷、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⑸、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国土资源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整理中心进行专项检查,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与乡镇年度专项考核挂钩,按实际情况进行加减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