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是否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2、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3、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规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本规范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华容县国土资源局。
4、有关措施
(1)由局政策法规股对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予以认定。
(4)设立监督举报平台。在单位网站上设立动态公示栏,向社会公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典型案件处理流程、罚款金额及计算方式,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