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食品安全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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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2号) | |||||||||||||||
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梨300亩、葡萄300亩,饲养生猪2000头。县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莱克多巴胺,并在种植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并且已经有部分梨、葡萄对外销售,部分生猪运到县屠宰厂屠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县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立即通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风险预警。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协调下,县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责令县屠宰厂立即停止屠宰该公司的生猪并对已经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县农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梨、葡萄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安办)责令各集贸市场、超市及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下架该公司生产的梨、葡萄和生猪产品,立即追回已销售上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各食品店摊点是否销售上述农产品或者使用上述生猪产品加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立即予以封存并立即无害化处理。县公安局提前介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县食安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