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各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③各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④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⑤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

⑥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⑦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 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⑨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⑩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2)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①现场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局基金监督股、财务股和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实行每季一查。

②非现场监督:局基金监督股每月根据社保基金监督系统发现的问题督促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处理。

③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

④社会监督: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每5年对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进行综合评估。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人社局门户网站领导邮箱)受理投诉举报。

3、监督检查措施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主要措施有:

(1)调查取证;

(2)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现场监督检查组等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且应出示合法证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参保单位与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业务、取消资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如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配合事项;检查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公章。

(2)进驻被检查单位:检查组向进驻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或其他有效证件;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3)被检查单位必须做出承诺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时间有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检查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4)检查方法与取证现场检查人员应运用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印、分析等方法,审查被检查单位的开户银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时间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工作底稿征求意见:检查组应讨论审定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填署意见。

(6)写出检查报告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底稿,有关法规,政策和材料,综合分析情况,及时编写检查报告。时限:在离开被检查单位后期各工作日内完成。征求意见:检查报告应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或修改。

(7)处理检查报告经社保基金监督股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管社保基金监督的领导审批,需要处理的由人社局行政部门下达处理意见通知书。

(8)督促落实被检查单位处理后,社保基金监督股或社保经办机构应检查落实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9)整理检查资料,妥善保管归档材料。

5、监督检查处理

人社局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督查报告,作如下处理:

(1)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

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主送单位;

②检查情况;

③评价和整改意见;

④发文机关和日期。

(2)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②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③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

④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⑤发文机关和日期。

(3)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主送单位; 

②检查情况;

③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

④处理建议;

⑤发文机关和日期。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社保基金监督股和相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监督股和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