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标准
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1)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5)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7)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 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11) 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12)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3) 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报告程序
辖区内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室,认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需要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的,通过录入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基层网络管理平台”,报华容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理。
3、查处流程
(1)立案阶段
①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录入“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挂管理系统”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同时将该审批表及收集的案件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监察大队负责审核工作人员审核。
②审核。监察大队审核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材料,报监察大队大队长批准。
③批准。监察大队大队长审核《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2)调查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情况复杂的案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劳动保障监察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3)审批阶段
①提出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列明违法事实,并提出拟给予案件处理(限期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②审核。监察大队大队长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法规股负责人审批。
③法制审核。局法规股负责人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④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处罚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局领导、监察大队大队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案件承办人员、记录员参加。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⑤批准。局领导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要求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罚)告知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人社部门组织听证。至此,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决定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失踪或拒绝签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送达。
(5)执行阶段。当事人自觉履行。若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阶段。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调查结束后直接撤销立案。对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当事人自觉履行后或者行政处理期限、缴纳罚款期满后,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报监察大队负责审核人员、监察大队大队长、局领导依次审批,最后由局领导决定结案。
4、考核办法
(1)每年开展两次执法案卷评查。华容县法制办和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分别指定时间段和评查案件数,对我局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执法案卷评查。我局根据评查反馈结果加以整改。
(2)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每年定期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劳动合同签订专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专项监察工作,同时根据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安排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检查。
(3)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书面审查工作。将用人单位书面审查任务下达至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室,要求辖区内30人以上用人单位实现劳动保障书面审查100%全覆盖,并录入“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基层网络管理平台”;书面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下达自行改正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求上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未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室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4)每年下达主动监察任务数。要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年度主动监察用人单位不少于70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未完成任务的大队监察员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5)法律法规宣传。要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在各自联系乡镇、街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讲座。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室对辖区内用工20人以上单位建立联系人制度,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做好登记台帐。对未完成任务的大队监察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室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