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统计局
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事项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3)、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5)、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6)、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9)、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以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

(10)、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经常性巡查:根据年初巡查计划,局结合专业报表上报时间的特点分月安排巡查。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一部署,局集中一段时间对本专业调查单位进行巡查。

4、监督检查措施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5、监督检查程序

(1)、将核查统计数据的单位报送局分管领导,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数据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且情节轻微,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统计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依法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