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审计局
审计项目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局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依照法律、法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1)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重点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实施审计查证;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3)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4)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取证的方法是否正确;

(5)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适用的定性及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6)审计评价、审计建议是否适当;

(7)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8)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县审计局设专门审理部门法规审理技术股,负责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计项目审理环节是所有审计项目必经的审计质量控制程序。

4、监督检查措施

(1)审理部门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进行沟通,审计组应当主动配合审理部门工作。

(2)审计组与审理部门审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审计组或审理部门可以申请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3)审理过程中,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核实情况,遇有复杂问题,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4)对应当采纳的审理意见未采纳,且审计组未提出合理的不采纳理由的,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决定,必要时召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5、监督检查程序

(1)审理部门收到审计项目资料后,填制审理受理单签收,并对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正式进入审理程序,对不符合审理规定的审计项目资料不予受理,退回审计组所在部门补充有关资料,待资料完备后再行审理。

(2)审理部门审理审计项目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审计组,如因特殊情况未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计组重新核实问题和补充材料时间除外。

(3)审理部门应当对审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审计组应在收到审理部门的审理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审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表,

(4)审计组将审理意见书及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6、监督检查处理

建立审理情况通报制度。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理情况,对审计项目存在的审计质量问题每年通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