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被审计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
(2)对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3)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4)对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审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规定的整改期限,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取得被审计单位向县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及证据材料。
(2)审计组负责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跟踪和督促,并负责取得相关部门、单位对我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处理结果的书面材料。
(3)专项督查。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问题、单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由审计机关汇总提交政府研究后开展专项督查。
(4)联合督查。对历年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由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重点进行督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审计对象和其他相关单位未执行和整改、或者未完全执行和整改的审计事项,审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有财政预算拨款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以县审计局名义向有财政预算拨款权的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提请按规定予以扣缴;
(2)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责令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责令限期整改,仍不按要求整改的,列入年度审计执行督查;
(4)其他措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审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照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督促将各种收缴和罚没款项收到指定账户。应当对要求审计对象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及时检查,并负责取得审计对象或相关单位向县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及证据材料。
(2)法规审理技术股自收到审计项目审计文书后,及时建立审计项目执行台帐,动态了解各审计项目执行情况。
(3)审计报告规定的审计整改期限到期后,审计组向法规审理技术股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和审计对象整改情况报告及执行情况的证据材料,法规审理技术股及时更新台帐记录。
(4)法规审理技术股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据材料5日内,出具《审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单》,经分管局领导签署后,交审计组存入审计项目档案。
(5)法规审理技术股负责通报各项目审计整改情况,并对审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提交的未能督促整改到位的问题,按《华容县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分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对实施督查的审计项目,督查组在督查后10日内出具《审计项目执行情况督查报告》,经分管局领导签署后,送审计组存入审计档案。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带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或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重大违纪问题,区别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以审计信息、专题报告、审计要情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并通过公开讲评等方式发挥审计监督的警示教育作用。
(2)根据党委、人大、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向其汇总上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公安、检察院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3)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