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参与我县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为政府采购而进行的相关行为,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等。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在我县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管、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4、监督检查程序

对政府采购某一特定的内容和项目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称为专项监督检查。它是日常监管必要的补充,是深化管理、强化执法的重要手段。

(1)按照相关要求提出实施检查计划

(2)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及其他要求;

(3)实施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和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4)问题处理,形成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5)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档;

(6)公示,上网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5、监督检查措施

包括依法制定制度办法;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6、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八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第八章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以及评审专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