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1)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票据的购领、核销手续:
①是否按规定领取票据购领证;购领票据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已取消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②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
③是否按规定及时购领、核销票据;对财政无偿供应的票据是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票据,未造成浪费;没有违规发放、销毁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①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毁损、灭失;发现票据或票据购领证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
②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票据,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按规定进行销毁。
(3)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
①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有无转让、出借、代开票据的行为;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行为。
②是否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有无相互混用或串用票据。
③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有无擅自扩大收入范围、提高收入标准的行为。
④是否按规定填开票据,填开票据内容是否完整、真实、规范,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⑤用票量大的单位是否按季提前向县非税局申请用票计划。
(4)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管理专户。
3、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票据购领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①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②确认应缴、已缴非税收入管理专户的资金款项;
③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④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⑤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规;
⑥对已送检核销票据加盖“票据审验专用章”戳记;
⑦需要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⑧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2)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①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②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③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5、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信息资料(包括拍照或录像)先行登记保存。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