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
2、监督检查内容。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扩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依法报批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依法依规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家宗教活动场所或者10个乡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负责巡查。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由县民宗局会同有关乡镇负责督查。
4、监督检查方式。
(1)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活动进行巡查,并将巡查结果送县民宗局;
(2)县民宗局对乡镇上报情况进行核查;
(3)县民宗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5、监督检查措施。县民宗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6、监督检查程序。县民宗局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听取宗教活动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
(3)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4)现场检查时如需制作笔录,笔录完成后,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7、监督检查处理。宗教活动及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3)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4)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5)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
(6)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7)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8)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9)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10)宗教教职人员违规主持宗教活动;
(11)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12)在大型宗教活动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主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