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外事侨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1、主要内容。
(1)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
(3)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4)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5)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有关措施。
(1)县侨务办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2)在县侨务办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外事侨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