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金发〔2010〕66号)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监督检查方式
在省市政府金融办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承担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
(1)、非现场监管
使用湖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统,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财务、业务、高管人员、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2)、现场监管
根据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情况,采取查阅资料和账目、座谈交流和调查了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管。受省市金融办委托,组织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的内容至少包括:
①注册资本使用及资金变动明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有无资本金不实、违规运用资金等情况。同时,清查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股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②业务经营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骗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以及超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等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以委托贷款方式掩盖代偿的经营行为;
③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是否设立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并对客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是否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担保保证金的行为。客户担保保证金用途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将客户担保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
④湖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统运用情况。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系统,查看存档财务和业务资料是否与系统内财务及业务信息一致;
⑤拨备覆盖率: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是否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及比例;
⑥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组织架构是否完善;责、权、利关系是否明确;按照审慎经营规则,是否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风险管控机制;担保费收取是否符合要求,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资金运营是否合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规范,准确、真实;
⑦审慎性经营指标: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
自有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20%。
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3)、换证。按照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已换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正本,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副本。
4、监督检查程序
(1)、非现场监管
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的财务及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核实,掌握其经营情况。
(2)、现场监管
①立项。根据年度或周期制定现场监管工作计划,或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现场监管工作方案,确定现场监管的时间和监管重点项目。在开展现场监管工作前,逐级将现场监管工作方案报省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②成立监管组。根据监管工作任务配备监管工作人员,成立监管工作组,确定监管工作组组长和成员。监管工作组至少应由两名监管工作人员组成,保证各项监管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必要时可以从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监管。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有独立开展现场监管工作的资格,其受托从事现场监管工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部门承担,但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对所从事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
③信息搜集与研究。监管工作组在开始监管工作前要认真研究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材料,对被查机构监管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必要的可采取机构自查、问卷调查、相关部门和机构座谈等方式获取被查机构信息,对需要进行现场监管工作的事项做出初步判断。
④召开现场监管工作准备会议。开始现场监管工作前,工作组组长应组织监管工作成员召开现场监管工作准备会。会议内容应当包括:介绍被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历次监管工作情况等;研究讨论搜集到的被监管机构信息并决定具体实施监管的步骤和方法;学习与监管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监管工作方法和技巧等。
⑤发出《现场监管通知书》。开始现场监管前,监管工作组应开具《现场监管通知书》,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加盖部门印章;监管工作组应在开展监管工作前向被查机构递交《现场监管通知书》;被监管机构收到《现场监管通知书》后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到人签字。
⑥进驻。现场监管工作组应按《现场监管通知书》指定的时间进入被查机构实施现场监管工作。
表明身份及监管意图;
进点会谈;
调阅资料;
现场审查或查勘;
调查取证;
制作并填写工作底稿;
填写现场监管事实确认书;
形成监管事实与评价;
现场监管总结会谈 ;
结束现场作业。
5、监督检查措施
(1)、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现场监管时,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2)、要求上报换证有关材料,开展换发副本工作。
6、监督检查处理
在现场监管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做出警告、 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业务等处罚。 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