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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5-09-2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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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试行)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科室

根据《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纪要》(岳住委[2012]号1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就岳阳市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制订本细则。

一、商转公贷款对象

在岳阳市(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贷且贷款尚未偿清,符合《贷款办法》所规定贷款条件的职工。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贷款办法》和管理中心规定的条件。

(二)贷款申请人是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且贷款申请人是原商贷所购住房的所有人或共有人;

(三)贷款申请人原商贷已正常还款12期以上,在还款期间没有出现累计三期(含三期)以上或连续两期的逾期行为;

(四)原商贷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五)原商贷申请人已取得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

三、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贷款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商转公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余额,以伍仟元为单位的整数;

(三)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可以不与原商贷期限一致;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所需资料

(一)《贷款办法》规定的所需资料。

(二)办理原商贷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原商贷银行提供的贷款余额证明(一个月内有效)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的证明;

(四)原商贷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五、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流程

(一)贷前咨询。贷款申请人到管理中心咨询,领取相关表格。

(二)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三)贷前调查。管理中心根据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个人信用情况调查、房产查勘、房产评估等贷前调查工作。

(四)审核、审批。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及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出同意贷款或不同意贷款的书面决定。

(五)结清原商贷、注销原抵押。管理中心审批同意贷款后,通知贷款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原抵押。

(六)签订合同。贷款申请人持原商贷结清证明和原商贷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的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签订《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

(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公证手续。

(八)发放贷款。抵押权证和公证书办结之后,管理中心通知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发放的相关手续,开出转账支票。

(九)进账。贷款申请人到银行办理签借据和进账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结清原商贷。

(二)曾因购买原商贷所购住房而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补齐提取部分后方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如遇原商贷所购住房价格与当前市场价格有较大偏差的情况,管理中心有权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并采信原购房价和评估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作为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依据。

(四)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已明确房屋产权不属原商贷借款人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五)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指个人信用情况调查、房产查勘、房产评估、房产抵押、合同公证等)由贷款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在管理中心批准商转公贷款之前,贷款申请人自行结清原商贷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七)本细则未尽事项,以《管理办法》和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

(八)本细则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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