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