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发改局
制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启动价格应急预案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发改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当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较大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价格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 当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显著下降时,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者最低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照前款规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