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xtrzfwzx/2023-2135161
- 发布机构:县投融资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1-22
- 公开日期:2023-11-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其实际控制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企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出资人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员,包括企业县管干部(具体由县委组织部认定)和企业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纪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等行政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部门,是指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受委托监管单位,是指以国资监管部门书面授权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实际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出资企业由国资监管部门监管。
第九条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受委托监管单位按照政企分离、政资分离、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政府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行政职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委托监管单位依法对所委托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国有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领导和指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二)负责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县人民政府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受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委托监管企业日常监管和人事管理,代行部分国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三条 县属一、二类国有企业由受委托监管单位认定,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审定或制定,其余国有企业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受委托监管单位对所委托企业进行审核、审定或制定后,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管理的事项包括:
(一)按照批准的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审核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计划;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或审定国有企业章程;
(三)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国有企业推进改革、市场化转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的指导、协调工作;
(六)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七)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八)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履行监管人职责情况,报告所监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情况;
(九)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国有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资监管部门以及受委托监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对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向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县财政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章 企业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应按照“总量调控、科学效能、分类管理、深化改革”的原则,由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受委托监管单位实行综合管理,通过定岗定员,即科学设置用工岗位,核定国有企业人员总量,实施分类管理。
(一)人事任免。县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县属国有企业县管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的任免和管理工作,会同国资监管部门或由国资监管部门组织考察,按程序提名、委派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董事)。
县属一类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二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非主职)及三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由国有企业拟定,委托监管单位审查后,报国资监管部门考察审定,再由其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二)企业用工。县委编办负责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总量和用工计划的审核。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授权管理国有企业人员招录计划和方案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社局负责县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
国有企业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聘用人员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用工期限。属劳务派遣人员劳动用工,按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有关管理制度执行。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和个人依照《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新招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县人社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用工计划方案(含劳务派遣用工),国资监管部门根据从紧原则每年审批一次,并送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备案。特殊情况可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三)薪酬管理。县委编办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编制,县人社局会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及监督县属国有企业薪酬方案。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和员工绩效发放标准经国资监管部门审定后发放。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薪酬与效益相适应的薪酬制度,各级子公司上报预算至母公司审批,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县委安排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的人员在兼职、挂职期间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四)绩效考核。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县属一、二类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国有企业管理者进行奖惩。
1.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或一年内被县委、县政府约谈三次的,国有企业被约谈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职务降级;
2.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的,在职务晋升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抄送县委组织部;
3.县委安排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挂职的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或一年内被县委、县政府约谈三次的,取消挂职并通报至原单位,抄报县委组织部;
4.企业中层干部和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国有企业内部进行考核,考核评定不合格的给予职务降级,考核结果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5.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聘期(签订聘用时间为准)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以任中为主。
三类国企由其委托监管单位依照权限参照以上条款进行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按要求设立党组织,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相关章程要求设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县管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三)未设立董事会的县属国有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四)对距退休时间不足任满一个任期的,原则上不再提名和任用。
任期届满,对工作业绩突出,经任期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董事长、总经理连任满两届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二十三条 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担任国有企业县管干部的,不再保留行政事业编制,所有薪酬待遇由企业负担,与财政供养脱钩。
第二十四条 畅通国有企业县管干部之间、国有企业县管干部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之间的交流轮岗渠道。经县委研究同意,选派到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届,届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申请,可按照有关规定调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改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推行聘任制。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国资监管部门和受委托监管单位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配置、用工员额、人事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企业人员薪酬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人社局对县属国有企业的用工管理等相关工作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督查。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华容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应当规范建立企业国有资产台账并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转让、出租、出借、承包经营、抵押、托管、置换或其他改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权属的行为实施前必须报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由国资监管部门依程序公开选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价值数额较大的,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还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以协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国资监管部门和驻该企业纪监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企出资人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由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应按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企业整体转让应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处置资产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
第六章 企业其它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计划应当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在实施前应当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实行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应当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事先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所有资金账户应当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新设资金账户应当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制订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和出资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和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资监管部门可通过经常性的预算检查,掌握国有企业的资金流向、促进其提高运营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月末、季末、年末将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报送至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在年末应当向国资监管部门或委托监管单位递交书面的履职情况报告。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投标和集中采购的,由国资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招投标的范围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一)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
(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县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九条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属国有企业不动产的调剂、高效利用、变更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三)办公用房维(装)修,5万元以内的日常维修不用申报,5万元以上的维(装)修,由企业向国资监管部门申报,进行项目评审,获得批复后实施,40万元以上维(装)修,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十条 公务用车管理
(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监控县属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及使用职责。
(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批复、办理县属国有企业车辆的控购审核和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尚未造成损失和后果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后果但不严重的,由国资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规进行约谈或给予免职、撤职以及其他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二条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资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免职、撤职以及其他党纪、政务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则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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