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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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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2-11-07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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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政发〔2015〕9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公务需要,防止铺张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县属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保障需要;

(二)科学合理、优化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监管和指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规范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审核审批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配置事项;负责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单位资产的调剂、处置工作;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配置的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资产配置、调剂等事项;编制部门资产配置计划和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负责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资产的调剂工作;接受县财政局对资产配置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报告本部门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编制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和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接受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资产的调剂以及对资产配置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报告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

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配置资产: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1.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

2.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的(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4.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第十条  经县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四章  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可配置资产的预算上限、实物量以及最低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资产配置绩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装修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必须遵守“先审批、后采购”的制度,严禁先购后批。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按公务用车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配置超编超标的,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安排配置;对超编超标、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调剂或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县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并参照省、市资产配置标准,适时对配置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第五章  配置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内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和配置标准等情况调剂,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由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协调,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闲置、低效运转和超编超标资产予以认定,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并实施跨部门、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三)单位根据资产调剂批复文件,及时变更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办理资产验收与交接过户手续,进行产权登记和帐务处理。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县财政局组织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各级财政及配套资金、上级和非本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自有资金等配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单位业务需求、存量资产、资产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说明购置依据和理由,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2.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编报的合规性;

3.单位报送的资产配置需求分析的合理性;

4.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等。

(三)审核批复。

1.单位填报《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审批表》,依程序审批。对土地、房屋购置必须附报相关批文;对车辆购置按公务用车相关制度执行。

2.县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部门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对部门资产年度配置计划予以审核。

3.配置资产价值(指单价或批量价)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5万元以上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4.涉及车辆、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配置的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购置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技术性、精密性专业设备,需有专家论证意见,按程序报批。

5.已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单位可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将批复文件等资料一并报县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当年已批准资产配置计划,但县财政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申请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可不再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和购置申请确需调整的,须重办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购置资产,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已明确项目的不再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单位应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资产验收和交接过户手续,进行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配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和配置标准,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和单位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新增配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其中对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按规定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并及时将配置资产的有关入库凭证等材料送本单位财务机构。本单位财务机构应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资产凭证和房屋建筑物竣工决算等资料,按财务制度等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绩效评价、日常监督等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配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措施,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进行资产配置的;

(二)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等配置的资产,未经批准擅自占有、使用的;

(三)虚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

(四)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二)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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