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xtrzfwzx/2021-1826623
- 发布机构:县投融资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2-10
- 公开日期:2021-12-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投融资服务中心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规范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采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含医用耗材等)、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消费扶贫等。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 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聂新成担任,分管领导张永发任副组长,沈维成、邓艳、肖瑶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沈维成担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股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绩效目标要求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2.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3.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4.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5.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6.对政府采购进行绩效结果评价,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中心党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2.审核和汇总各股室各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中心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3.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4.负责中心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单位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5.协助各股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6.管理本中心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7.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8.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
9.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10.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采购股室及单位职责
1.编制本股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2.按照绩效考核要求,负责本股室及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3.答复本股室及单位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
4.办理本股室及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等工作,负责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文本以及合同签订前的审核把关工作。
对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项目,明确了项目监察工作小组、验收工作小组等监督机构。根据管采分离原则,采购经办人员不得参与上述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责
1.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督;
2.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3.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方式
第十二条 各采购股室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与绩效目标要求,向国有资本预算经营股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县财政局采购股审批。对同一项目只能编制一次采购计划,严禁拆分同一采购项目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同一类型的采购项目应合并处理,组织实施批量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我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和奢侈品采购。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十四条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对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测算后确定预算价格,工程项目可以委托财务监理机构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方式也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经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要切实加强对采购方式管理,严格按法定要求和规定情形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对货物、服务价值20万以上,工程项目金额40万以上的,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控制数。
第四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金额超过5 万元、专业性强或敏感度高的分散采购项目,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 ,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应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批准下达后,参照以下基本流程组织实施:
1.提出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预算和计划,各股室应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等功能性需求进行描述,但不得指定品牌、厂家等。
2.审核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办公室把采购需求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根据项目需要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采购方式。建立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对需求单进行审核,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报请单位领导和财政部门批准。
3.确定委托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办公室可在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后,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机构。需领导审批的,办公室还应报单位领导层审批。
4.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并提请提请各股室和办公室进行审核。招标文件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应科学合理公正地设定采购需求、招标条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等,不得指定品牌或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条款。
5.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抽取政府采购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侯选人和发布预中标公告等。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备、及时、完整地在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
6.签订合同,验收验货和支付结算。预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货并出具验收报告,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部门支付结算。
7.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的原则,按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自行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单位自行采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需邀请评标专家的,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选取,也可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并按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建立保密和回避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股室应及时配合办公室处理各类采购质疑,办公室应加强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项目和自行采购项目的全程管理和质疑处理,并可邀请派驻纪监部门或第三方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验货制度。对重大采购项目,应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应由办公室和各股室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是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或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提交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是财务部门采购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各股室应及时向财务部门递交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第一次申请时)以及付款申请、原始发票等,由财务部门按资金拨付规定及流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和及时归档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接受市采管办的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参照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在电子卖场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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