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xtrzfwzx/2020-1742160
- 发布机构:县投融资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9-08
- 公开日期:2020-09-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华容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委派行为,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华容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容县县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其实际控制子公司监事的委派由县审计局负责实施,对县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除职工代表监事外的监事由县审计局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县审计局从委派的监事中择优任命。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县审计局根据公司章程委派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县审计局从委派的监事中择优任命。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报县审计局批准。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不设立监事会的,由县审计局委派1名监事。
第五条 县审计局委派的监事均为兼职监事,工作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兼职监事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与企业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派监事可以同时担任1至3家公司监事会的职务。
第七条 委派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县审计局不得将监事委派到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公司章程为重点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章程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资料,查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六)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也可以建议县审计局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县审计局作出检查报告。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检查报告在依法公开前,不得向企业泄露有关检查报告内容,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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