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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投融资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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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0-09-08
  • 公开日期:2020-09-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投融资服务中心   2020-09-08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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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其实际控制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企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出资人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员,包括企业县管干部(具体由县委组织部认定)和企业其他人员。

第五条  国有企业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管理人履行出资人职责必须基于出资人的书面授权。

第六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按照政企分离、政资分离、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政府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有企业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履行国有企业综合监督管理职能职责。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十一条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职能职责

第十二条  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依法对其所出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三条  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国有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领导和指导所出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二)负责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县人民政府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审核所出资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计划;

(四)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或审定所出资国有企业章程;

(五)负责所出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所出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七)负责指导、协调所出资国有企业推进改革、市场化转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八)负责协助做好所出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九)负责对所出资国有企业进行绩效考核;

(十)负责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报告所出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情况;

(十一)负责督促所出资国有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对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在出资人授权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对出资人负责。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章  企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应按照“总量调控、科学效能、分类管理、深化改革”的原则,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实行综合管理,通过定岗定员,即科学设置用工岗位,核定国有企业人员总量,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按照管理权限,对县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县属国有企业县管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的任免和管理工作,牵头做好企业人才引进、管理等有关工作。

县委编办负责核定县属国有企业的规格及县管领导班子人员职数,即将县属国有企业分成三类,其中一类国有企业参照正科级单位管理,二类国有企业参照副科级单位管理,三类国有企业参照股级单位管理。负责联合县财政局和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核县属国有企业定岗定员方案,提交县委编委会审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和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指导国有企业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引进及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出资人或授权管理人提出的人员聘用方案。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属国有企业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和薪酬方案;负责会同县委编办审核国有企业的定岗定员方案;参与指导国有企业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出资人或授权管理人负责国有企业定岗定员方案和人员聘用方案的初审工作;负责国有企业中层负责人任免的审定以及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企业人员的其他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人员工作岗位,由国有企业提出设置方案,报出资人或授权管理人审查后,报县委编办审批。县属国有企业人员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限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因工作等因素需要作调整的,由国有企业提出调整方案,由出资人或授权管理人报县委编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的人员实行定员管理。国有企业根据工作量和经营业务特点提出定员总额方案,报出资人或授权管理人、县委编办审核,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按要求设立党组织,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相关章程要求设置。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设董事会,其中国有董事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委派,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监事的设置按照《华容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经理层人员职数设置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职责和核定的企业人员数量确定,原则上10人以下的设一正一副2名职数;10人及以上设一正三副4名职数。新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县管干部的职务任免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实行,由县委任命或提名。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选派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县管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三)未设立董事会的县属国有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四)对距退休时间不足任满一个任期的,原则上不再提名和任用。

任期届满,对工作业绩突出,经任期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董事长、总经理连任满两届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县管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担任国有企业县管干部的,不再保留行政事业编制,所有薪酬待遇由企业负担,与财政供养脱钩。国有企业原有的保留了行政事业编制的非县管干部工作人员,作为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必须在3年内逐步消化。

第三十三条  畅通国有企业县管干部之间、国有企业县管干部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之间的交流轮岗渠道。经县委研究同意,选派到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届,届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申请,可按照有关规定调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中层负责人的任免由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出资人或授权管理人审定后方可任免,任免后须报出资人或授权管理人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一)由企业自行组织聘用,并报出资人或授权管理人备案。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劳务派遣制管理。属企业聘用人员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用工期限。属劳务派遣人员劳动用工,按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和个人依照《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新招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县人社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三)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用工计划方案(含劳务派遣用工)由出资人或授权管理人根据从紧原则每年审批一次,并送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备案。特殊情况可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改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推行聘任制。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出资人或授权管理人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配置、用工员额、人事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企业人员薪酬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人社局对县属国有企业的用工管理等相关工作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督查。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企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应当按照《华容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应当规范建立企业国有资产台账并报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备案。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转让、 出租、出借、承包经营及其他改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权属的行为实施前必须报经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核批准。经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批同意后,委托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采购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负责评估的专业人员签署意见后,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备案。

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价值数额较大的,经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核后,还须报经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转让、出租、出借、承包经营、抵押、托管、置换或采取其他方式改变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按照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参考价值,委托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采购的招拍挂代理机构采取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以协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国企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和驻该企业纪监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企出资人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应按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企业整体转让应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处置资产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

第七章  企业其它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计划应当经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在实施前应当经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国有企业制订或修改企业章程应当经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核,报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有企业实行合并、 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应当经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核,报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国有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事先经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核,报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国有企业所有资金账户应当报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备案,新设资金账户应当报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制订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报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备案。

第五十五条  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核,报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和出资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和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审核,报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可通过经常性的预算检查,掌握国有企业的资金流向、促进其提高运营效率。

第五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月末、季末、年末将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报送至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备案。

第五十九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在季末应当向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递交书面的履职情况报告,在年末应当到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述职。

第六十条  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投标和集中采购的,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招投标的范围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装修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尚未造成损失和后果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后果但不严重的,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规进行约谈或给予免职、撤职以及其他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免职、撤职以及其他党纪、政务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则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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