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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投融资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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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0-09-08
  • 公开日期:2020-09-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投融资服务中心   2020-09-0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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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指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各乡镇)、各县属国有企业(由县政府直接出资和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还包括对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拟订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

(三)指导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指导资产评估工作;

(四)负责监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收集、统计各日常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数据,组织编制全口径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五)负责收缴、统计、监督、管理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县政府授权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自收自支单位的对外投资、担保以及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

(三)组织开展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资产核实、申报,向县财政局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各项数据,协助有关资产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管理人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各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制订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审批县属国有企业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以及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

(三)组织开展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清理、资产核实、申报,向县财政局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的各项数据,协助有关资产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县人民政府的资产管理政策。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以及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门按规定缴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管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安全完整,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够通过调动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购置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依程序报县机关事务中心审批、县属国有企业依程序报其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管理人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通过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国有资产,必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经划拨审批,不得擅自互相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资产清查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清查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十七条  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主要情形: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因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或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经济组织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县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转让、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县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一律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时按规定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下列经济事项,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资产的产权变动行为,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有资产评估工作(融资评估除外)应当由委托资产管理部门采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单位、企业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单位、企业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章  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之间发生国有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部门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国有产权纠纷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单位应及时将各类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基本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信息化动态监管。

第三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向资产管理部门要按财政部门要求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经批准擅自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置换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华政发〔2011〕12号)、《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华政发〔2011〕11号)和《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与收益管理办法》(华政发〔2011〕13号)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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