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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投融资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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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0-03-04
  • 公开日期:2020-03-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投融资服务中心 工作制度
来源:投融资服务中心   2020-03-04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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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投融资服务中心

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为保证中心机关会议质量,提高议事效率,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党组会议制度

1.党组会议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如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股长等。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中央、省、市、县党委政府和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工作措施;

(3)决定中心机关党的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4)部署年度投融资监管服务工作 ,确定年度投融资监管服务工作思路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研究决定机构、编制、职能和职位设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研究决定干部职工任免、调动、奖惩、管理等有关事项;

(6)研究决定“三重一大”重要事项;

(7)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3.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4.党组会议的议题,会前由办公室向党组成员征求意见后,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5.党组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并作好会议记录。

6.党组会议须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会后,主持人安排专人向未到会的成员通报会议研究的事项。涉及干部推荐、提名、奖惩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7.坚持民主集中制。党组会议在决定事项时,应由相关与会人员作议题情况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根据议题需要,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党组书记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若参加会议的成员对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行研究决定。对干部调整、提拔等重大事项,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由党组成员进行票决。

8.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相关党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9.做好保密工作。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党组决定可以公开外,与会人员均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正式文件或会议记录为准。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需经党组书记批准。

(二)机关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机关干部。因公外出或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到办公室(值班室)履行请假手续。会议一般由中心主任主持。

2.机关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3.参加会议要提前5分钟进入会场,会议中途不得早退,所有与会人员须将手机关闭或设置成静音状态,不允许接打手机。与会人员须带好工作笔记本并作好会议笔记。

4.会场内不允许交头接耳,不允许干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5.县内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的视频会议,由计算机网络管理员提前做好设备调试准备,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参加。

6.机关干部职工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2)传达落实中心党组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3)研究部署年度工作及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通报有关全县性工作和中心机关的重要情况;

(4)听取分管领导各线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后段工作;

(5)讨论和审议中心机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制度;

(6)需要提交由机关干部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7.机关干部职工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协调、布置会场,并作好会议记录。

8.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股室按会议要求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办公室。

二、人事制度

为加强人事管理工作,提高投融资服务中心干部队伍素质,更好地为投融资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中心组学习制度

1.中心学习组成员由中心党组领导班子组成。必要时,可适当扩大成员范围。中心学习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督促、检查中心学习组成员的学习。另设秘书一名,由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制订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料、建立学习档案、总结宣传学习成果和经验,综合整理上报学习情况等各项工作。

2.学习内容根据县委宣传部、组织部、县纪委监委等部署要求以及本单位中心学习组的情况确定,具体内容和时间由秘书提前一至三天通知。

3.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年组织1-2次专题讲座。讲座的内容根据需要,由秘书提出,报组长确定。秘书负责邀请专家和组织讲座。

4.中心学习组成员在坚持集中学习的同时,应抓好自我学习。自学的主要内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在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县委县政府要求学习的内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投融资监管业务知识、财税金融业务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自学时间,每周不少于5小时。

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着力解决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加强理论研究,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打造学习型党组。每个成员每年撰写不少于1篇调研文章。

6.加强学习考勤。中心学习组成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学习的,应事先向组长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未参加学习的,应抽时间补学相关内容。

7.搞好档案管理。中心学习组集中学习档案包括学习计划、学习制度、学习心得、学习情况及学习记录等。学习档案由秘书负责建立与管理。

(二)人事管理制度

1.人事管理的原则和范围

①原则:按照中组部《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人事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②范围:对机关副科级以下的干部进行考核、任免、调动、档案管理;协助组织部门考核监督副科级以上干部。

2.干部自然空编,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录用和选调方式进人,由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党组研究同意后向县编办和县人社局申报,依法依程序择优录用。

3.加强人员编制管理,未经党组研究同意,任何股室不得擅自聘请临聘人员。

4.严格考核管理。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和民主测评相结合,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评定工作人员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15%。对年度考核中被定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发放全额目标管理奖;对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的人员发放60%的目标管理奖;对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的人员扣发全部目标管理奖。对连续两年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或当年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人员予以降职处理;对连续两年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人员予以辞退。

5.加强干部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干部职工政治理论、投融资业务和学历培训。业务人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凡新进业务股室人员6年内必须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

6.为鼓励干部职工在工作上创先争优,实施学历教育、专业职称、投融资监管相关专业研究成果、评比竞赛等争先创优活动奖励办法。

①凡参加自学考试、函授教育,取得比原始学历高一级学历的,每晋升一个层次学历奖励2000元。

②凡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考试获得投融资监管相关专业(经中心审定同意的)高级技术职称者奖励3000元;获得投融资监管相关专业(经中心审定同意的)中级技术职称者奖励2000元;获得事业单位管理相关专业(如政工师)(经中心审定同意的)中级技术职称者奖励2000元。

③凡参加或参与各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争先创优活动,荣获国家级奖励或荣誉(指党中央、国务院颁奖),独立项目给予个人奖励3000元,集体项目给予每人奖励1500元;获得省级奖励或荣誉(指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颁奖),独立项目给予个人奖励2000元,集体项目给予每人奖励1000元;获得市级奖励或荣誉(指市委、市政府和市财政局颁奖),独立项目给予个人奖励1500元,集体项目给予每人奖励800元;获得县级奖励或荣誉(指县委、县政府和县财政局颁奖),独立项目给予个人奖励800元,集体项目给予每人奖励500元。

④信息宣传奖励按照《华容县投融资服务中心信息宣传实施方案》执行。

⑤其他工作奖励按相关工作方案执行。

7.本制度自2019年12月起执行,以前所制定的制度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8.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考勤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统一按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按时签到打卡,不准迟到早退。夏令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如有大会和集中大型活动,应按通知时间提前5分钟到岗到位,正点准时考勤。

2.上班时间不准闲扯聊天,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离办公室和中途外出办私事。

3.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一天以上的请假按照《请假制度》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或中途外出办事的,必须提前向股室负责人请假。

4.实行考勤登记。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每天上班后和下班前10分钟登记迟到与早退情况,并将出勤情况按月汇总。

5.机关干部必须填写县人社局统一印发的 “考核记实手册”,作为年终考核备查的依据。

6.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当日公布;结合考勤情况,年底汇总,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和发放奖金的依据。

(四)请假制度

1.病假

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请假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特殊情况下,本人不便办理报批手续时,应电话告知办公室或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病假须持就诊医院证明。

2.事假

事假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请假做工作以外的自身的事情。因工作实际需临时外出联系工作、对接业务、考察调研、报送资料等除外。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3.婚假、丧假

①机关工作人员结婚,可请婚假;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可请丧假。

②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法定年龄时结婚,可给予三天假期;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时结婚(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可以增加婚假至十二天;若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

③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去世,可给予三天假期。工作人员远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另给予路程假。

4.产假

①机关女工作人员产假为九十天,其中包括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若系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工作人员晚育的(已婚妇女满24周岁或晚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上述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男工作人员的配偶生育,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女工作人员怀孕两个月(含)以下流产的,给假十五天;两个月以上四个月(含)以下流产的,给假三十天;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②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③女工作人员产假九十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一年。请假期间,发不低于本人标准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5.审批权限及相关手续

①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事前批准。请假期满后应在上班第一天到批假股室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班子成员请假由中心主任批准,其他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中心主任批准。

③凡请假人员须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审批表,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请假去向,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6.处罚规定

①对请假期满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②对未经批准假期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超过假期不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除经济上按规定处理外,在行政上给予政纪处分,并与年度考评、评先评优挂钩。对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给予辞退处分。

③对已经批准请病假、事假的机关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应安排好就诊和私人事务,凡发现利用请假外出经商办事、娱乐旅游、到外单位兼职工作或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材料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回机关上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依据纪委监委相关条规处理。对拒不回单位上班的人员将实行劝退或除名。

7.其他规定

①请假包括请病假、事假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不包括国家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正常休假。

②以上假期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则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含在假期内,不另行补休。

③全中心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请假均适用本制度。

三、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及职工的行为,确保廉洁从政、廉洁办事,树好投融资服务中心优良形象,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干部廉政建设制度

1.坚持清正廉明、奉公守法。所有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秉公办事,做到“八不准”:①不准由被监管服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②不准接受被监管服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③不准参加被监管服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④不准利用监管服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⑤不准利用监管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⑥不准向被监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⑦不准接受被监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监管工作。⑧不准向被监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监管工作无关的要求。

2.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中心工作人员办理监管服务事项,必须将程序、依据、事实和结果,向被监管对象公开。

3.实行监管回避制度。中心工作人员如遇到被监管单位领导与自己存在密切关系或与监管事项有牵连时,应主动要求回避。

4.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人要经常强调、部署、监督、检查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

5.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群众观点。中心干部要依法办事、文明办事、廉洁办事,热心为民排忧解难,不得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行为。

6.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外泄被监管对象的涉密事项;严禁向被监管对象泄露中心机关应对其保密的事项。

7.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约,不得参与各种迷信活动、观看黄色录像和淫秽书刊。

(二)股室负责人管理制度

1.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政治坚定、党性坚强、业务熟悉、能力全面、严于律已、情趣高尚的综合素质,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要。

2.遵守工作纪律。要带头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上班时间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诸如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串门串岗闲聊、或外出休闲娱乐等。

3.保持爱岗敬业的工作状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团结带领本股室工作人员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中心党组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

4.强化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要时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

5.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年初要向中心党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年终向中心大会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同时认真抓好本股室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

6.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规范的财务审批程序合理使用资金,坚决杜绝私设小钱柜等违纪行为。

7.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以赌博等形式收受财物或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收钱敛财。

8.加强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切实维护中心党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注重与同事之间多交心通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9.为使监督管理落到实处,由派驻纪监组牵头组织督查。如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年终测评不合格,中心主任或分管领导、纪监组长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股室存在违规违纪或不规范的做法,经派驻纪监组调查核实并出具《纪检监察意见书》,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四、机关事务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1.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集中有限的资金保证机关正常运转。

(2)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单笔费用超过1000元的,必须先呈报经批准后方可开支。

(3)坚持财务审核的原则。所有费用单据都必须先由财务人员审查其合规性、合法性后方可呈报审批。

(4)坚持年度预算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年度财政预算内的开支按下列审批权限审批:单笔开支在3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并报经中心主任同意;20000元以上的,由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年度预算外的费用开支需事先报经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5)坚持财务公开透明的原则。中心财务人员每月公布一次中心机关财务运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汇报,每年由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股室对财务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2.运行方法及报账程序

(1)票据要求:

所有报销的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认可,并符合原始凭证要求的正式票据,不得用白条收据作为支出凭证,票据内容不得涂改、伪造。

(2)审批程序:

①经办人员填写报账单;

②财务人员审查票据合规性、合法性;

④分管财务领导或相关会议审定。

(3)报账时间:

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为费用审批及报账时间。

(4)付款方式:

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规定办理各项报账手续。“三公”经费开支严格实行刷卡消费管理,按照“谁消费、谁刷卡、谁报账”的原则报销各项费用。除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因特殊情况并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以及单笔消费在3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3.费用开支项目及标准

(1)办公费:指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含电脑、打印机、空调、桌椅、沙发、文件柜等)和低值易耗品(含订书机、笔记本、纸张等)等费用支出。报账时需附明细清单,经办人签字。对单件金额在1000元、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物品采购,须注明使用人姓名,做到专人专管并列入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由政府采购办统购。

(2)差旅费:指因公出差(含学习考察)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按《华容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

①下企业、基层监管服务或调研项目,需附《出差审批表》、《差旅期间工作考勤表》、《补助明细表》,三表缺一不可。严格区分住宿房费等刷卡消费和个人补助、往返交通费等现金消费,不同支付途径需分开填列,住宿费(不包括房间个人消费)按标准核定后足额还款至刷卡人信用卡账户,差旅费补助及车船票转账至报账人储蓄卡账户。

②参加会议,需附会议文件,参会报名表。

③协调工作,需附《出差审批表》。

(3)公务接待费:指确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各类接待费用。来客接待按《接待制度》规定执行,严肃接待纪律,严格实行接待审批制度。报账时需附公务接待单或外单位公务接待函、消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小票、菜单明细(严禁出现烟、酒消费项目),四附件缺一不可。

(4)邮电费:指电话费、传真费、邮寄费、网络费、短信平台服务费等。公务信函由办公室统一邮寄。

(5)培训费:指中心组织培训发生的费用,包括住宿费、餐饮费、场租费及文件资料印刷费等,报账时需附培训通知、签到名册、会程安排表,并报中心主任审批。

(6)维修费:指中心内办公设施的大型维修或修缮工程费用支出,报账时需附设施修缮明细或工程构建合同。

(7)工资福利费:指中心内部人员工资和临聘人员工资及其福利开支。对中心内部人员的工资异动,财务人员均以人社局盖章的《工资异动审定表》为准进行录入;对临聘人员的工资由相关股室办妥发放手续后,财务人员按规定发放。

(8)其他费用:指未纳入上述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相关标准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4.慰问事项

中心机关干部职工退休、家庭出现困难、因病住院等,由中心工会按标准给予适当慰问。

5.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公务接待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压缩机关开支,建立节约型机关,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遵循原则

①从严从简,勤俭节约,降低成本。

②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

③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④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⑤依据国家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新规定,及时改进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

2、接待范围

①中心组织的各种会议及受县委、县政府委托组织的各种会议餐宿;市级(含)以上单位来中心的公务人员。

②各县市区相关单位来访,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原则上在机关食堂用餐,陪同人员照常刷卡。

3、接待办法

①根据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准在定点招待单位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②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须是工作相关人员。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一律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具体接待按照新修订的《华容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执行。

③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安排消费性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或收受纪念品、土特产、礼品、礼金及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

4、审批程序

①凡会议接待或上级领导接待,由经办股室提前将来宾情况、公函及日程安排书面报分管接待的领导并及时和办公室沟通联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一切审批手续。大型、综合性的会议报中心主任审批。办公室根据会议的规模和支出预算安排会议地点。专业性的会议由办公室联系定点招待单位,主办股室按照审批内容安排会议。

②严格审批程序:公务用餐必须填写《华容县投融资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审批单》,严格执行经办人、办公室、分管领导三方会签,“审批单”(附消费清单、发票)要素不全的,中心财务不予办理结算。

5、有关要求

①上级领导来我中心调研工作,凡由实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办公室需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②平级部门单位来我中心交流工作,陪同人员一般安排对口陪同。

③经办人员原则使用公务卡结算,如实填写审批单。如遇领导因事外出等情况,可在三日内补签,完善审批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6、结账办法

公务用餐费用实行财务单独核算,严禁开具其他支出票据或变相转移支付。财务人员依据出具的发票、公务接待申请单、审批单、公函,按照有关财务审批程序结账。主办股室凡超出审批规定之外的不再办理结账手续。

7、注意事项

①严格接待程序,绝不允许先招待后补卡现象发生,凡违反规定自行办理的,办公室不再办理补卡手续。

②办公室统一采购会议及来客招待所需用品。要做到账目清楚,建立台账,政务公开,接受监督。

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机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3、起草、校核以中心、中心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4、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5、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6、对监管服务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7、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乐于奉献。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党内各种事务。

第六条  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涉及到中心工作的公文种类主要是:

1、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2、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3、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及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4、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5、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请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复的公文,不得用“报告”)

6、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交办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请示”就是“请示”,不得用“请示报告”)

7、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8、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

9、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组成。

1、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也可以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文号应编主办机关的文号)

2、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密级栏内。“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3、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紧急”,标注在首页右角上,有秘级时,收标注在其下方位置。紧急电报应当标首页的等级栏内,标明“特急”、“加级”、“平级”。

4、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位于发文机关之下,横格线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简写,置于六角中括号内。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5、上报公文,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6、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公文,标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用语。

7、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会议记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8、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以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二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序号。附件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定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面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9、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正成文时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联合行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到右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不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可另加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10、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领导人的签发时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11、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上。

12、公文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上。

第八条  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印制文件标题一般用2号加粗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公文用纸一般为国际标准A4型(297×210)。左侧装钉。

第九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收文应当有专人负责登记。标明秘密等级的公文、上级机关的公文、报送本机关的公文以及文稿、会签文稿、重要的抄送公文,均应编号登记。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带回的文件资料,要交办公室统一管理、批阅、归档;各股室直接收到的文件,由股室将文件复印留用,把原件交办公室统一登记传阅;办公室收到急办的文件,应交一份复印件给承办股室迅速办理。

第十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股室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承办股室应当抓紧公文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第十二条  拟草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符号准确,编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4、转发公文应当转发文件的责任者和公文标题。

5、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结构层次不宜过多。

6、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十三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十四条  公文一般由本机关主要领导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的副职签发。

第十五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会签,应当视为同意。会签要注明时间。

第十六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十七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和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字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领导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件按机要文件进行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十九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输。

(四)印章管理制度

1.机关的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2.印章保管人员应加强保密观念和工作责任心,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制度。机关印章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准交给他人代管,不准携带出办公室使用,违规使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印章使用的具体要求

(1)中心正式发文,由印章管理人员直接用印。

(2)非编号文件,经中心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批后用印,并将批件原稿存档。

(3)材料、稿件一般不用印,如需用印,须经领导审批。

(4)各类证件、证书、奖状,须有正式文件方可用印。

(5)合同书、协议书,经领导审签后用印,并保留一套领导签批的完整文本。

(6)一般不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需要时,须经领导批准。

(五)档案管理制度

1.办公室履行档案管理职责,设立机关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机关的档案。管理档案的种类包括:文书档案、监管服务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党建档案、声像实物档案等。

2.机关档案工作实行行政文件材料与业务文件材料分开组卷、统一管理的原则。文书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立卷归档。业务档案实行“谁执行谁立卷,边执行边收集整理,业务工作完成立卷完成,落实定期归档的制度。

3.各股室应明确一名同志为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本股室业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机关综合档案室移交,股室和个人不得留存。

4.档案的立卷

(1)文书档案按“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分类,归档文件的排列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序等排列。

(2)业务工作档案文件材料的立卷,依照“完整”和“精炼”的要求进行。

(3)会计档案由机关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分别装订成册。

会计报表在年度决算后,将年报、季报和月报整理立卷;会计帐簿在年终结帐、决算后整理立卷;会计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按月顺序整理,每月订成一本或数本,每本作为一个保管单位。

(4)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为: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5)各类档案检查合格后,立卷责任人要做好案卷的编目工作:编写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制备考表,书写案卷封面,装订案卷。

(6)各股室整理好的各类档案,本股室负责人应检查其文件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取证材料手续是否完备,用笔用纸是否符合归档要求等。检查后在案卷备考表上签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退回重新整理。

(7)机关档案室对立卷工作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对股室整理好的各类案卷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确保案卷质量。

5.档案的归档

(1)经检查合格的案卷,各股室兼职档案员和财务立卷责任人应对案卷进行登记造册,分类别填写一式两份的移交清册,由机关档案室逐卷清点验收,移交人和接收人在清册上签字盖章。

(2)档案移交机关档案室归档的时限是:文书案卷于次年4月底前,业务工作案卷于该业务工作结束后次年3月底前,会计案卷于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6月底前。

6.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密制度,采用先进手段和科学方法管理档案,提高管理水平,严格各项管理措施,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

7.机关全宗内文书档案、业务工作档案、会计档案、党建档案等分专柜存放。

8.内设机构变动,应及时编制机关文件材料案卷类目、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9.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利用工作。机关档案室应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目录、文号与归档号对照目录等检索工具。编制发文汇集、基础数字汇集,编写全宗介绍,立卷说明,积极配合大事记、投融资年鉴的编写和年鉴组稿等编研工作。

10.查阅、借阅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利用效果明显的要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查借阅档案时,一般只提供本股室档案,如需借阅其他股室档案时,须征得该股室同意,如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查阅。

利用人员要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涂划、增删、抽页、剪裁、撕毁。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密内容。对擅自提供或抄录属于保密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档案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

11.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必须经档案人员审查同意。复印件需作证明材料的,要加盖印章。

12.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对本机关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13.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其它技术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14.配置必要的设备,加强防火、防盗、防水、防尘、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等安全措施,每天做好温、湿度记录,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15.定期向县档案局移交档案。移交前由领导和办公室、业务股的负责人及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确定档案的存毁。对需要保存的档案,按规定向县档案局移交;对要销毁的档案,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到指定的地点监毁。

(六)保密工作制度

1.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中心机关全体干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遵守《保密法》,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和保密守则,按照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

2.保密工作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具体要求:

(1)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中心主任对全中心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全中心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中心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机关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负责机关的保密工作。

(3)党支部明确一名支部委员负责本支部保密工作。

3.机关配备兼职机要干部,负责中心“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和资料收发、登记、传递、管理及日常保密工作。

4.保密范围

(1)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委、省委、市委、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单位,发送来的“三密”文件资料,明传电报、统计报表和我中心订购的“三密”刊物、资料等;

(2)投融资监管工作中涉及的被监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及其文件材料;

(3)查处有关领导干部的尚未核实的违反法纪的事项及其文件材料;

(4)投融资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文件材料;

(5)尚未对外公布的投融资事项、检查考核情况、统计资料及其文件材料;

(6)机关尚未公布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任免、干部考查等情况;

(7)局域网以及计算机内存储的涉密文件、资料等;

(8)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电报、简报、会议记录、声像磁带、工作记录本等。

5.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投融资监管工作中,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布的事项,为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投融资监管工作中,被监管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要严格依照有关法规予以保护。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现场保密工作规定,妥善保管工作笔录、文件、资料、软盘等,把保密工作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

6.对“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阅办、复制、使用、存放、清退、归档和销毁应当执行以下保密规定:

(1)收、发“三密”文件、资料、报表等,必须履行签收手续。机关的“三密”件由机要档案室统一启封,登记、编号、分发和督办;

(2)“三密”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机要档案室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各股室的密件必须入在铁柜内,门、箱的钥匙未批准不得交与他人;

(3)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利用范围,不准私自抄录、复印、保存“三密”文件;

(4)坚持在阅文室或办公室阅办文件,离开办公室时不得将“密件”放在办公桌上。领导阅办的“密件”要及时退还机要档案室,各股室阅办的“密件”要及时退还机要档案室。传阅文件坚持直传不横传;

(5)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三密”文件和资料,要及时到机要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6)严格复印机的管理。“三密”文件和资料不准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机密”、“秘密”级文件和资料,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批准,由机要档案室复印,编号和分发,并履行签收手续;

(7)不准从普通邮局邮寄秘密文件、资料,凡属“密件”一律通过机要档案室登记后从机要档案室传递;严禁从传真机中传送“三密”文件资料;

(8)认真做好“三密”文件的清退工作。

(9)机要档案室对应归档的秘密文件进行分类、整理、编目、造册、归档,并妥善保管;

(10)严禁将“三密”文件,资料作为废品出售。需销毁的文件资料,机要档案室要逐份登记、造册。各股室的内部文件,资料不能作废品出售。

7.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下列保密纪律: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2)不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3)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4)不准携带“三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5)不准私自启封、复制、使用、存放、销毁“三密”文件。

(6)不得向组织隐瞒泄密事故。

8.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和节假日前进行保密工作检查制度。

9.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及时制止、纠正他人违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损失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10.凡因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失、泄密事件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措施,依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依法公开原则。除政策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外,其他政务事项都要广泛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

第五条  全面真实原则。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本部门的全面情况,不能流于形式,搞半公开或假公开。

第六条  方便群众原则。实施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方便群众、方便社会,把方便所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作为基本要求。

第七条  讲求实效原则。政务公开工作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要有利于遏制腐败,健全和完善廉洁自律机制;要有利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八条  便于监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要增强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1、机构的设置、机构领导、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2、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本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

3、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4、人事管理。包括人事的录用、任免、培训、考核等。

第十条  政务公开信息的程序:

1、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2、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核,提交中心主任进行审查;

3、中心主任审核签署的公开信息由办公室发布。

第十一条  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应遵循准确、完整、分类保存、便于查阅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中心机关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1、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2、机关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3、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机关内部研究讨论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4、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5、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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