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45/2022-1976667
- 发布机构:县供销联社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7-27
- 公开日期:2022-07-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题中之意,着力提升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的系统一致性及规范性水平,是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要准确理解合作经济组织概念。供销合作社是由基层社、县级市级省级联合社和全国总社自下而上组成的一个庞大的系统。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入社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直接体现合作制原则和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通过修订章程,完善“三会”制度、确定成员社、召开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监事会,较好地体现了其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各级联合社机关是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机构,也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机构。各级联合社投资、控股、参股创办的社有企业是直接的市场经营主体,是联合社成员单位,同时也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各级联合社主管的学校、科研院所其本身都不是合作经济组织,但他们都是本级联合社的成员单位,也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
要突出联合社合作属性。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是上一级联合社的成员社,也是下一级供销合作社或联合社的联合组织。但实际上,目前这种联合在很多地方是形式上的,既没有产权上的投入,也没有行政上的隶属,更没有经营上的联合,因此造成了“联合社不联合”的困局,系统内的网络、资源、设施、资金、人才优势都没有充分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各级联合社要坚持合作制原则,运用市场化手段,将成员社的社有资产进行整合、社有资本进行融合、社有企业进行联合发展。理事会要充分履行出资人职责,成立社有资产运营机构,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产权联合,上级社向下级社注资,下级社向上级社缴纳股金,社有资产收益按比例注入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上下级社有企业之间通过产权纽带联合发展,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贯通,充分发挥行业经营优势和集团规模效应,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和庞大的市场占有率,彻底改变“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的现状,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经济联合体,打造供销合作“航母”,真正成为为农服务的“国家队”。
要严格执行供销合作社《章程》。《章程》是供销合作社的根本制度,但只能在同一组织内适用,不能跨地域跨层级在不同的供销合作社通用,所以各级供销合作社都制定有自己的《章程》。在《章程》的执行中,要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标识是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擅自改变标识的字体、颜色、形状和字数,未经允许不能擅自使用。要规范各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名称。社代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简称“三会”,其中“社代会”是指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参会代表除绝大部分是成员社社员代表外,还有个别是非成员社的代表,如专家代表、部门代表、成员单位代表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本级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同层级供销合作社的代表大会,并不仅仅只是本级成员社代表,还包括基层社、农民、专家、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代表;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除社员代表外,同样可以有未入社的其他各方面代表。因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社代会”,应统一规范为供销合作社第X次代表大会。要规范党委(党组)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策程序。党委(党组)会不能代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集体决策,各级党委常委会研究的理监事会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由政府任免,只能作为提名人选,在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关任免手续。 (作者 向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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