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45/2018-1458161
- 发布机构:供销联社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11-06
- 公开日期:2018-11-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供销合作社系统是农资流通的主渠道,要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的生产、经营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
严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剧毒高毒成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兽药行为,所有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严禁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
二、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和指导
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各地供销合作社相关单位要开展农药兽药使用培训,普及法律法规和种养技术,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三、加强农药兽药残留抽检监测
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药兽药残留检验责任。所有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各级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粮食、蔬菜、瓜果、畜禽肉、鲜蛋、奶、茶叶及其他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的抽样检验,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各级供销合作社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配合当地政府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检测,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源头防控
各地供销合作社及农资企业要深入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农药兽药减量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大土壤、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植养殖用水污染等问题,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有粮食收储业务的社有企业要加强粮食收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配备烘干设备、快检设备,及时处置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优势,推广病虫害防控、动物疫病防治专业化服务,扩大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面。
六、坚决杜绝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供销合作社系统是农资流通的主渠道,身处农药兽药生产经营服务的第一线。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相关社有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防供销合作社系统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配合当地政府重点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加大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监督检查、抽检力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餐桌。配合各级监管部门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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