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45/2016-1147557
  • 发布机构:供销联社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12-13
  • 公开日期:2016-12-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系统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供销联社   2016-12-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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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供监〔2016〕3号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省直有关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号),加强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监事会工作,促进改革发展,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系统监事会工作指导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供销合作社党组(党委)、理事会的大力支持下,我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稳步发展。目前,全省14个市州供销合作社已全部建立了监事会; 111个县级社中有67个建立了监事会,覆盖率达到60.36%。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在促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强化内部监督,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全省监事会组织体系不够健全,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水平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

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制度是根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和体制要求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 是健全和完善监督体制,规避运行风险,强化监督管理的重要机制。加强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是新形势对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推动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举措。中发〔2015〕11号文件要求“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省委湘发〔2016〕3号要求“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因此,在加快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时期,加强系统监事会工作的指导很有必要,必须抓好抓实。

二、加强系统监事会工作指导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中发〔2015〕11号和湘发〔2016〕3号文件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分类指导,按照社章赋予的职能, 坚持“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工作方针,在监督、建言、预警、维权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力争2017年把县级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立起来,配齐监事会主任;到2020年全省系统建立起机构完善、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监事会工作体系,开创我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三、加强系统监事会工作指导的重点和措施

(一)明确责任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要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将系统监事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监事会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班子成员要齐抓共管。要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加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务求取得实效。

(二)健全组织体系,加快组织建设。健全的监事会组织机构是监事会加强监督管理必要的组织保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重点推动、典型示范的原则,一是要做好规划。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抓住贯彻落实中发11号、湘发3号两个文件和市、县政府换届的有利时期,结合当地实际,从制定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入手,做好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规划,从政策文件层面确定监事会组织机构、职能,明确时间进度,下大力气推进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二是要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省社重点做好协调、规划和指导;各市州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州县级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各县(市区)社在抓好本级社监事会建设的同时,负责指导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事会建设。当前,各市州供销合作社要对本辖区县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机构“三定”情况进行摸底,对已配备监事会主任的,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对有编制、职数,但尚未配备监事会主任的,要抓紧向组织部门汇报,尽早配备到位;对“三定”方案没有监事会的,要按照中发[2015]11号和湘发[2016]3号文件要求,加强协调、指导和督查,落实“三定方案”。特别是目前监事会组织建设薄弱的地区,要抓住换届机会把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年度计划,落实责任人员,压实工作责任,狠抓落实。三是要抓好型示范。培育和发现一批县级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型,发挥型的示范作用,推动监事会工作发展。

   (三)规范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各级供销社监事会要适应新形势要求,围绕监督的内容、对象、方式和要求,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制度、下级社向上级社工作报告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派出监事管理制度,社有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等制度,促进监事会工作规范发展。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对社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指导。社有企业要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社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都要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发挥好监督作用,为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四)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水平。监督是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对经济组织的经济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及控制等活动,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促进其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体制和机制要坚持社员代表大会制度,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有条件的要逐步吸收外部监事,拓宽监督范围,形成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举的社有资产监督格局。积极探索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方式和途径,完善工作机制,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提高社有企业监管的针对性。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增加监督的有效性。加强对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变更、股权设置变更、资产评估、法定代表人年薪确定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审核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监督效果。

    (五)加强信息管理,积极建言献策。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是监事会接地气、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方式。省社各社情民意联系点要按照《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社情民意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整合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平台,做好信息报送、积极建言献策,提升监督效果,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的快速发展。

    (六)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要完善监事会系统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对下级社监事会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动态跟踪和定期评估,经常性地深入基层调研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系统监事会工作的情况通报和工作指导,建立完善的考核办法,对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对工作平庸的予以通报,促进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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