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45/2012-1147536
- 发布机构:供销联社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2-03-01
- 公开日期:2012-03-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岳政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不断开创全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加快“新网工程”五大体系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整合现有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建设市级农资龙头企业,加快区域性农资仓储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农资放心店”,逐步形成集集团采购、物流配送、科技服务为一体,覆盖全市农村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
(二)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副产品经营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领办、改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供销合作社要利用自身网络优势推进超市和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建立直接采购关系,大力推行农副产品产销对接、连锁配送、冷链物流等经营方式,建设农副产品购销加工服务网络,开辟农产品进入市场的便捷通道,为农民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有效实现“农超对接”。
(三)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大力实施“小超市、大连锁”发展战略,加大物流配送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综合超市、村有便利店“三位一体”的连锁经营服务体系。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店多能、一网多用”的综合经营优势,继续依法拓展烟花爆竹、图书、药品、通信器材等农民需要的业务经营范围。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使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市80%以上行政村。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有条件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建设废旧物资集散市场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要搭建“网上供销社”,积极探索和创建农村移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为企业、合作组织、农民提供商品信息交流服务。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其经营网点基本实现电子信息化。
三、强化服务功能
(六)加强农村综合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延伸服务领域。日用消费品便民店要围绕当地农民商品购销和劳动就业、文化娱乐、邮电通信、医疗卫生等积极开展综合服务。有关部门要从政策上给予适当支持。
(七)加强专业合作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围绕棉花、茶叶、食用菌、果品、蔬菜、畜产品等传统和本地主导产业,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合作优势,积极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构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
(八)加强行业协会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协会信息优势,积极开展信息、维权、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农资、茶叶、棉花、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九)强化供销合作社职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本级社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可以成立资产经营机构,由同级联合社授权,管理经营社有资产,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努力建设和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积极参与全市农村商品流通及市场体系的组织、规划、协调、服务和建设工作。要积极参与棉花、茶叶、食用菌、果品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烟花鞭炮等经营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管理好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队伍,承担好政府委托的化肥、棉花、防汛物料、食用油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储备。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十)加强基层社建设。积极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加快基层社重建和发展。要在坚持合作制的原则下,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入社,大胆引进农村经纪人领办基层社。要通过多种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基层供销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重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基层供销社经营网点(农资销售、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日用工业品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纳入集镇建设规划。
(十一)做大做强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社有企业改制步伐。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扩大招商引资,采取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改革可比照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已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安排职工的,同级政府要作出财政预算以适当的方式逐年返还给供销合作社用于发展,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
五、加大支持力度
(十二)加强对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成立岳阳市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办、市供销联社、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供销联社设立新农村服务网络中心,专门负责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协调工作机制,认真抓好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十三)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置、抵押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变更事实,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恢复。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属社有资产,由同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已平调占用的要返还供销合作社。
(十四)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扶持力度。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和发展现代流通服务网络,要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商务部门要支持供销社开展“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等流通网络建设项目。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新建的基层社项目以及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分拣加工基地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和经营资质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湖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7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制度,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市、县市区财政将化肥淡季储备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储备补贴经费,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储备任务。
(十六)加快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涉及市、县市区应承担的部分,市、县市区要制定计划,尽快予以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可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对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灵活协调解决,给予挂帐或减免,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
(十七)妥善解决土地和房产问题。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以及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并依法享受现行税费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的网点、库房等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翻建、改造,用于扩大经营。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为其办理房屋登记,颁发相关权属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
(十八)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选拔懂经营、会管理、政治素质高的优秀人才充实领导班子,未设立监事会的县、市、区供销社要成立监事会机构。供销合作社设立的为农服务二级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要在编制和经费上给予支持。要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队伍。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