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9707/2023-2127001
- 发布机构:华容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8-31
- 公开日期:2023-08-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作业案
8月29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案,以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及下辖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负责同志70余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高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邻县购进甲醇后,存放于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的简易储物间和货车上。其储物间与其生活居住的民房贴邻,高某在该储物间分装、售卖甲醇;其货车、三轮车未经正规改装,未设置安全设施和标志,用来运输、售卖甲醇给商户,其行为均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2023年3月,华容县应急管理局在高某家中及其停放在亲属家的厢式货车上查获液体甲醇共计1010公斤及固体甲醇共计360公斤。
经鉴定,高某非法储存、经营的甲醇样品闪点(闭口)低于60℃,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危险化学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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