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622/2023-2104754
- 发布机构:县科技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8-30
- 公开日期:2023-08-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湖南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3-088921
- 文号:湘科发〔2023〕88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23-040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8-08-24
- 签署日期:2023-06-25
- 登记日期:2023-06-25
- 所属机构:省科学技术厅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23-08-30
- 公开责任部门:
湘科发〔2023〕88号
湖南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实施《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快速有效应对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公众健康、实验动物产业等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切实筑牢我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屏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方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含教学示范)和尸体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病原微生物感染人或动物,造成动物一定数量死亡或从业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事件,或者由于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实验动物大量逃逸事件,或者是实验动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过程中,出现影响实验动物生物遗传资源安全的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行业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产严重受损、破坏生态环境、从业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
1.4 工作原则
1.4.1 机制健全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加强与《湖南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监管实施方案》规制的连通转换。
1.4.2 监测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防范意识,将生物安全监测工作落实到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以及尸体废弃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全空间方位和全过程环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3 处置迅速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快速反应,及时控制事态发展。
1.4.4 应对有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科学有效处置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应对社会舆情,避免社会恐慌。
1.5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 特别重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1.5.1.1 本省行政区域内10个及以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或涉及5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一类动物疫病。
1.5.1.2 本省行政区域内5个及以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因实验动物导致人员感染甲类或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且呈扩散蔓延趋势。
1.5.1.3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并已感染到周边区域的畜禽,且呈现出暴发流行趋势。
1.5.2 重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1.5.2.1 本省行政区域内5个及以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或涉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有10个及以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或涉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二类动物疫病。
1.5.2.2 本省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因实验动物导致人员感染乙类传染病,且呈扩散蔓延趋势。
1.5.2.3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发生二类动物疫病,并已感染到周边区域的畜禽,呈现出暴发流行趋势。
1.5.3 较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1.5.3.1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一、二类动物疫病;有5个及以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或涉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三类动物疫病。
1.5.3.2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在最长潜伏期内发生因实验动物导致人员感染丙类传染病,且呈扩散蔓延趋势。
1.5.3.3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发生三类动物疫病,并已感染到周边区域的畜禽。
1.5.3.4 实验动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过程中,出现影响实验动物生物遗传资源安全的事件,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较大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
1.5.4 一般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1.5.4.1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发生三类动物疫病,且呈扩散蔓延趋势。
1.5.4.2 实验动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过程中,出现影响实验动物生物遗传资源安全的事件等其他一般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
省科学技术厅设立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组长由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厅相关处室组成,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参照执行。
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职责,包括:
2.1.1 组建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风险研判,制定实施方案,为现场处置的启动、应急措施的终止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并参与后期评估工作。专家组成员由科学技术、教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和海关等部门涉及人和动物疫病防控、实验动物管理、检验检疫和生物安全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2.1.2 收集各市(州)、县(市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分析和通报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将获取的特别重大或重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省国家安全生物与公共卫生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联系方式:0731-88988731(省科学技术厅值班室),
0731-88988860(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2.2 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较大或一般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向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报告。
2.3 责任主体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是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主体应制定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并监测、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需要时,报告当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建立全省统一的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定期监测和督查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生物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防患于未然。
3.2 预警
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根据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做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的预警。
3.3 报告
3.3.1 报告主体
3.3.1.1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
3.3.1.2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3.1.3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个人。
3.3.1.4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有关人员。
3.3.1.5 社会监督。
3.3.2 报告形式和时限
当发现实验动物不明原因批量发病或死亡时,报告主体应在2小时内采取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接到可疑实验动物疫情报告后,地方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和应急处置,需要时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调查、评估。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评估为疑似重大(或特别重大)实验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告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协助调查、评估,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评估为重大(或特别重大)实验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家安全生物与公共卫生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员。
3.3.3 报告内容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实验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数量,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单位、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应根据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性质,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同时按程序报告。
4.2 分级处置
4.2.1 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由省国家安全生物与公共卫生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省级教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和长沙海关等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2 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提请省专家组技术支持。
4.2.3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需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4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动物传染病的,由同级科学技术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依规配合,并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扩散涉及家禽家畜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范处置。
4.3 应急措施的终止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3.1 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由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国家安全生物与公共卫生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3.2 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需要时,由省专家组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5 后期评估
5.1 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由省应急协调小组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家安全生物与公共卫生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5.2 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由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需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5.3 评估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事件发生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事件处理经过、人员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应根据需要为实验动物接种疫苗,储备必要的治疗药品、实验动物无害化处置用品、安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和用具等应急物资,并做好应急物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6.2 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依据《湖南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监管实施方案》执行,以保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日常监督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稳定运转。
6.3 人员保障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应建立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保障人员等组成的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承担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省专家组负责现场技术指导。
6.4 防护保障
对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人员提供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6.5 宣传保障
各级科学技术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应加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7 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制定,根据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各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含教学示范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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