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622/2022-2006378
- 发布机构:县科技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1-06
- 公开日期:2022-11-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湘科发〔2022〕4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
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财政、金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直管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岳麓山大科城管委会,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22年3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建立轻资产债权融资模式,完善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推动湖南省科技型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工作按照“政银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评分结果为重要参考,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一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
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是指根据科技型企业科创属性所设计的,涵盖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科技人才、经营能力等创新要素并给予不同权重赋值的评价体系。合作银行应根据指标体系设立专门的信用贷款产品。
科技型企业包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后续评定入湖南省科技型企业库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共同设立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统筹在市州、国家级园区等实施区域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实施区域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督促落实的相应措施;
(二)审定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措施及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及计划;
(四)审定省级年度管理运营经费安排;
(五)商议其他未尽相关事项。
第四条 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科技厅负责改革工作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安排总体计划,提出预算建议;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对资金安排进行程序性审核,会同省科技厅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根据职能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运营管理机构
第五条 运营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的机构,湖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的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实施区域自行确定其运营管理机构,并参照省级运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定本级职责。
第六条 省级运营管理机构相关职责:
(一)受托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组建归集、运营管理和财务核算;
(二)受理、审核实施区域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审核内容包括:①贷款企业及具体贷款业务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申报资料及其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②贷款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
(三)牵头搭建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统一服务平台,为各实施区域、合作银行、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相关服务;
(四)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分析统计等工作;
(五)拨付省级风险补偿资金;
(六)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督促合作银行依法开展追偿工作;
(七)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实施区域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施区域是指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能够履行三方协议规定风险补偿等义务的市州和国家级园区。
第八条 实施区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须明确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二)须有意向合作的银行机构,且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 实施区域相关职责:
(一)与省科技厅共同约定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共同出资组建风险补偿资金;
(二)与省科技厅共同确定合作银行;支持和协调合作银行在实施区域内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
(三)每月汇总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相关数据并报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四)对合作银行开展贷款及风险代偿尽职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完成贷款风险补偿(含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
第五章 合作银行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湘注册或实施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
(二)自身实力较强,构建了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属信贷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在实施区域有正常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渠道;
(三)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相关职责:
(一)合作银行应对科技型企业有较高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二)有条件的合作银行应建立科技支行、专营机构,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加大对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三)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利率参考放款日最近一期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1年)以内;对知识价值信用评级等级高的企业,银行应给予更大利率优惠;
(四)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在三方协议约定时间内向实施区域和运营管理机构报送贷款及发生风险需代偿的数据;
(五)合作银行在贷款到期经催收后依然无法全部收回时,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向实施区域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六)风险补偿资金先行代偿后,合作银行依法进行追偿,及时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其依法尽责追偿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贷款企业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为注册地在湖南省各实施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单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超出额度的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等;贷款到期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同步纳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畴,无还本续贷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应当按合同还本付息,配合合作银行及实施区域开展贷后检查,及时向实施区域及贷款银行报备重大事项变更情况。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信用,并主动披露风险,其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履约情况纳入企业科研诚信记录及其主要高管人员个人征信记录。
第七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和实施区域按1∶1比例共同设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进行补偿。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80%,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与实施区域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同比例进行补偿。
首期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经费中安排,后期由省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实施区域风险补偿资金来源由实施区域自行确定。
已实施“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县(市)区,要优先将科技型企业纳入“潇湘财银贷”白名单,鼓励合作银行按照知识价值评价结果给科技型企业授信和发放贷款,发生贷款损失时所需补偿资金从“潇湘财银贷”风险保证金资金池中列支。
第十七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存入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实施区域自行确定本级风险补偿资金开户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运营经费综合考虑业务规模、放大倍率、追偿率等因素安排,从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办公室审定进行追加,不向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融资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三方协议应承担部分,先期由实施区域进行代偿;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按程序向实施区域拨付。
第十九条 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单家银行在单个实施区域累计不良率达到3%时,实施区域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5%的,实施区域应暂停受理该银行该区域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新增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受理该区域工作。对于已经受理的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对同一企业的同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给予的风险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方式其股权收益或补偿的贷款本金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在扣除追偿费用及银行承担风险比例后,按照省级、实施区域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
第八章 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请。贷款企业通过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统一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入库申请表。
(二)信用评分。按照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对入库的科技型企业进行知识价值信用评分。
(三)先期授信。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将库内科技型企业的信用评分数据推送至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对其先期授信。
(四)按需贷款。合作银行根据先期授信情况,向提出贷款申请的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程序:
(一)银行催收。贷款本金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实施区域、运营管理机构。
(二)区域代偿。合作银行在尽职催收后,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全额收回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区域代偿。
1.代偿申请。合作银行向实施区域提出代偿申请。代偿申请资料包括:代偿申请书(含贷款合同、加盖公章的放贷凭证等贷款资料)、贷款逾期记录和催收通知书、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仲裁机构受理回执)等银行催收依据。
2.代偿审批。实施区域对代偿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建议意见报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确认。符合条件的,省级运营管理机构通知实施区域代偿,并按程序拨付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到实施区域;不符合条件的,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反馈书面意见给实施区域和合作银行。
完成代偿后,实施区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代偿资料存档。
(三)追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合作银行应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约定的政银分担比例分配,政府所得部分继续用于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行政部门、实施区域、合作银行及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按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勤勉尽职,适度提高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比例,落实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各实施区域与合作银行开展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增长率、企业首贷率、服务能力及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区域确定合作银行,以及制定奖惩措施和退出机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对省级出资部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笫二十七条 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过程中,政府行政部门、实施区域、合作银行及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日前,按照《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办法》(湘科计〔2020〕57号)发放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按原规定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受理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办法》(湘科计〔202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为探索适用于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推动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在轻资产债权融资领域的运用,提高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科学性,制定本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考察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两个方面。科技研发能力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等8个指标;经营管理能力包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等4个指标。
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
(一)指标赋值
各评价指标及分值如评价指标体系表所示。
(二)指标得分
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统一服务平台中,应用本评价体系对入库的科技型企业进行知识价值信用评分,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的信用评分数据为参考,对其先期授信。
(三)评价等级
A:95分以上(含95分);B:90~95分(含90分);
C:80~90分(含80分);D:70~80分(含70分);
E:60~70分(含60分)。
评价指标体系表
评价 内容 |
评价指标 |
分值 |
备注 |
|
科技研发能力 |
60 |
自主知识产权 |
20 |
反映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掌握情况和创新绩效 |
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的比重 |
10 |
反映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和技术创新重视程度 |
||
企业研发投入占成本的比重 |
5 |
|||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重 |
10 |
反映企业研发人员投入相对力度 |
||
经认定的技术合同 |
6 |
反映企业市场化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活跃程度 |
||
有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人才 |
3 |
反映企业研发创新团队实力水平 |
||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 |
3 |
反映企业在行业技术创新的地位 |
||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
3 |
反映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领先程度 |
||
经营管理能力 |
40 |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0 |
反映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水平 |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所属领域及规模的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值的比重 |
10 |
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相对水平 |
||
企业人均销售收入占所属领域及规模的人均销售收入平均值的比重 |
10 |
反映企业人均销售收入相对水平 |
||
企业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占所属领域及规模的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的比重 |
10 |
反映企业总资产周转率相对水平 |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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