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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063820622/2025-2276738
  • 发布机构:县科技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3-12
  • 公开日期:2025-03-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华容科技局   2025-03-12 11:01
浏览量:4 | | | |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5210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自20255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643条,包括总则、奖励设置、提名评审和授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意义

科技奖励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20245月,国务院发布修改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我省原《办法》修订于2019年,部分条款内容已与上位法不一致、不适应,需要通过修订《办法》,落实国家科技奖励改革精神,加强与国家政策相衔接,适应科技奖励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提升省科技奖励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创造性,为持续用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科技强省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坚持党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落实国家科技奖励改革精神,根据2024年我省组建省委科技委员会,统筹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等职责,并对照2024年《条例》修改后的条款,《办法》明确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奖励奖金标准调整方案”“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拟定的授奖决定建议方案”“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需要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等均需“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设奖主体。《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三)关于原则导向。《办法》规定“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国家战略导向,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获奖成果主要完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等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获奖者的创新精神”;“开展省科学技术奖宣传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四)关于奖项设置。在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6个类别基础上,增设“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要求该奖项的授予对象“于提名当年11日男性应当未满40周岁,女性应当未满43周岁”。

(五)关于奖励数量。延续“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1项,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每次不超过5项,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不超过4项”;“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总数每次不超过300项”;“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次1项,可以空缺”等规定,明确“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每次不超过10项”,同时删除“一等奖总数不超过30项”条款,下一步将根据我省科技创新整体情况,适当增加一等奖数量,充分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创造更多高水平科技成果。

(六)关于奖金数额。延续“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为2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奖金为100万元”等规定,明确“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的奖金为20万元”。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关于奖励提名。《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同一成果只能提名参加一种类别的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对提名单位进行适当调整,一是“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调整为“省直相关部门”,二是“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州人民政府”。在压实提名者(包括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名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在提名工作中的责任,要求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拟提名对象主要情况、项目成果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八)关于评审程序。在评审上,省科学技术奖延续了先形式审查,再开展评审组初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行业评审)、奖励工作委员会评审(综合评审)等3轮评审的做法。在公示上,调整设置了受理结果公示、奖励工作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环节,均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适当延长公示时间,受理结果公示、奖励工作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从“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分别延长到“不得少于20日”和“不得少于15日”。

(九)关于异议程序。理清异议的范围、申请人、处理主体和程序,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成果归属、材料真实性等提出异议,同时明确“提名者及候选者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不属于异议范围”;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提名者、成果主要完成单位、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等在异议处理过程中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异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限规定,保障候选者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的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评审专家和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对在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应当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省科学技术奖奖金”。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对照《条例》有关条款,针对候选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获奖者、提名者、有关组织机构、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等各方主体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公平公正评审的行为,《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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