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622/2024-2202034
- 发布机构:县科技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6-28
- 公开日期:2024-06-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和中西部地区发展新的增长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长沙、株洲、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省人民政府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确定长株潭范围内的其他园区与自创区统筹规划、一体推进。
自创区各个园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自创区建设应当坚持省统筹、市建设和区域协同、部门协作原则。
自创区应当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制定激励创新政策,在科研院所转制、科技成果转化、军民融合发展、人才引进、绿色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整合创新资源,支持产业创新,促进技术、成果、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自由流动、高效聚集、开放共享,推进自创区一体化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自创区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自创区协调机构对自创区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定期研究自创区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自创区政策、发展规划、专项资金使用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自创区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下简称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自创区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研究解决自创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规范各类园区,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并明确具体组织协调自创区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自创区建设的对口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促进和服务自创区建设。
第七条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行使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权;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符合自创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交流机制。选人用人应当注重能力和业绩,不受身份、资历、任职年限的限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或者委托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在自创区先行先试行政审批改革。
自创区内各园区应当设立集中的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事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第九条 自创区建设应当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合理设置产业功能区,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特色明显的产业发展格局。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创区发展规划,报国家有关部门确定。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根据自创区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与自创区建设有关的专项规划,应当与自创区发展规划相衔接。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分别围绕自创区科创谷、动力谷、智造谷布局园区重点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第十条 支持自创区内企业参与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以及长株潭三市其他重大标志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自创区内企业自建或者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 自创区应当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所开展的产品、技术、工艺、业态创新给予培育支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自创区内设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在自创区内共建产业技术、知识产权等创新合作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合作组织依法办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
第十二条 自创区实行下列科技计划管理模式:
(一)围绕产业链、创新链等关键领域遴选重大科研项目,面向全球招标攻关团队或者购买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
(二)实行重大科研项目经理人制度,由项目经理人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跟踪评估、财务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或者参与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基金,参与自创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参与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扶持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自创区内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自主制定章程,报有关部门核准后依章程自主管理。
自创区内科研院所转制推行股份制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对单位员工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支持自创区内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扩大自主权。
第十五条 鼓励自创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社会资本在自创区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收储、开发、组合、投资等服务。
鼓励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开展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推进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
第十六条 自创区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新方式,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赋予其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第十七条 鼓励自创区内园区与其他园区采取一区多园、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模式,构建联动协同发展机制。
自创区内园区应当加强与国内外高科技园区、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推动建设合作科技园区。
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跨国公司可以在自创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促进军民创新融合,构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机制、军民信息和设施共享机制,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专项制度和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组织引进重点领域高端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团队,培育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金融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可以在长株潭三市的一个市内申请落户,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户籍、居住证、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对自创区内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自创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有关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自创区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对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者年薪制,所需特殊薪酬单列,不受单位原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自创区内创新能力强和人才密集度高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自主评聘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申报、人才培养和选拔中享受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自创区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设立服务自创区的民营银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地方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再担保体系。鼓励在自创区内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担保。
第二十三条 支持自创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为自创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特色化信贷服务,加大对高科技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在自创区内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支持自创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加快上市培育,以科创板为重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培育发展科技创新专板,指导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自创区内科技型企业利用股权、债权开展多渠道直接融资,逐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资金专门用于自创区建设。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政府资金投入,加大投入力度,以前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自创区创新能力建设、基础研究、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和引进、科技金融发展、军民融合创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为自创区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优先保障并单列下达新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省级用地计划指标保障。自创区的建设用地应当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载体项目和配套设施项目。
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自创区范围内按产业规划布局有相应特定用途的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可以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自创区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在自创区内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明确空间管控、总量管控等要求;对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对自创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创新的监管标准和措施;对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可以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及时予以引导或者处置。
第二十九条 自创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长株潭三市以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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