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622/2024-2189901
- 发布机构:县科技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4-04
- 公开日期:2024-04-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才下基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关于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湘组〔2022〕1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岳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岳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程序选派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实用人才、致富能手。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家服务团,均为我市按县级行政区划组建的科技专家服务团,旨在统筹当地科技创新资源、整合人才力量,打造“成建制、对口式、全方位”科技帮扶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科技特派员(含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督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切实维护科技特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选 派
第六条 选派原则。坚持“双向选择、供需对接”的原则。实行精准选派,将选派工作与基层需求相结合,与乡村振兴、农村特色产业和科技合作组织发展相结合,确保派得出、留得往、干得好。
第七条 选派范围。
(一)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专技人员。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的技术骨干。
(三)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水平、科技服务经验、实际工作能力且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
(四)基层需要、群众公认、有一技之长的返乡农民工、乡土人才、致富能手等。
第八条 选派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本人有服务农业农村的意愿。
(二)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乡村文旅、电子商务、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规划建筑、生态环保等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专业能力符合派驻单位的需求。乡土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限制。
(三)现任科技专家服务团成员,曾担任过省派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考虑作为选派人选。
(四)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农村工作生活环境,有充沛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工作任务;表现特别突出的,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含)。
第九条 选派程序。
(一)征集申报。市委人才办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市委人才办联合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对科技特派员的需求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形成技术服务需求清单;对接有关高校院所和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面向基层一线需求的科技特派员人才库。鼓励基层单位和科技人才根据实际需求和专业特长等自行衔接匹配供需。
(二)审核确定。选派人员由所在单位同意推荐派出。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拟选派方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确定选派人员。
(三)到岗履职。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召开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组织科技特派员到岗履职。有必要的,签署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和派出单位三方服务协议,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选派期满,所从事工作尚未结束的,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三方协议需报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选派规模。依据基层需求加大全市选派力度,鼓励非行政区组建科技专家服务团,开展规划协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示范培训、团队服务等工作。支持省内外高校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校地企合作,构建产业联盟。县(市)、区派科技特派员选派人数不少于30人、10人。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服务范围。科技特派员主要服务于市域内产业特色明显、产业实力较好、重视科技创新,有一定实际需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科技园区和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职责。
(一)制定产业帮扶计划。深入派驻单位实地调研,了解派驻单位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结合自身专业优势,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拓展销路的意见建议,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
(二)加强专业技术指导。围绕派驻单位产业需求开展技术指导,开展“线上”“线下”服务和指导,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特别是在产业发展关键时段、遇到气象灾害或爆发病虫害时,及时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指导。
(三)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导派驻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促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培养乡土技术人才。面向农户开展授课或实训示范,为派驻单位培养乡土技术骨干、“土专家”、“田秀才”,协助派驻单位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促进乡村创新创业。探索市场化推进新模式,以创新创业项目为载体,拓宽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渠道,引导各类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基层科技创新创业。
(六)整合优化科技资源。依靠派出单位、当地科技专家服务团等优势资源力量,积极对接联系派出单位及科技专家服务团的其他成员,为派驻单位提供更广泛、跨学科的技术服务。完成科技专家服务团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方式。
(一)创建利益共同体型。科技特派员可采取租赁经营、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等形式与企业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提供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特长,围绕派驻单位和当地群众的需求,推广技术,开展服务。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型。科技特派员依托派出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申报各类项目,以项目带动当地产业发展。
(四)创办实体示范带动型。科技特派员可自筹资金创办、领办示范基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带动周边农民就业与增收。
第十四条 派驻单位工作职责。
(一)提出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科技特派员提供选定科研和成果转化课题依据。
(二)为科技特派员提供食宿、办公、试验等工作生活保障。
(三)承接引进、推广示范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做好技术开发和产学研合作。
(四)配合科技特派员做好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五)实施好相关项目并按时验收。
第十五条 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每一轮为2年。服务期满后,留任的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更换派驻单位开展服务。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工作职责。
(一)选派期间,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
(二)派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开展基层科技服务,将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作为本单位年度绩效评价、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坚持双重管理。科技特派员(含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实行属地管理,同时纳入当地科技专家服务团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评价。科技特派员可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农业生产规律和特点,灵活掌握服务时间,每年为基层提供科技服务60天(次)以上。派驻单位要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日志等台账资料,载明科技特派员出勤情况、工作实绩评价等。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对当地科技特派员帮扶情况落实跟踪问效,并在每季度末向市科技局报备。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不定期抽查科技特派员到岗及服务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工作交流。全市每年组织召开1次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和推介典型经验;每年组织举办1期科技特派员培训班,提升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本地科技特派员,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学习等方式,了解工作动态,推动工作开展,原则上每年度安排活动2次以上。
第二十条 年度工作考核。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县两级人才办会同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个人总结,派出单位评价,派驻单位评价,县市区委人才办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初评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予发放工作补贴,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群众纪律产生不良影响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并将情况通报其派出单位。任期期满后,开展优秀科技特派员评比,评优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科技特派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工作任务或因工作需要调整服务单位的,由科技特派员本人书面报告,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同意,由市科技局审核反馈市委人才办,批准后按程序提前结束选派或调整派驻单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评优奖励、人身意外险和工作经费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实行包干制,由科技特派员自行安排使用。根据科技特派员考核情况,每年由市委人才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审核发放。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的,给予8000元/人/年的工作补贴。任期期满评定为优秀科技特派员的,给予3000元/人的奖励。县市区选派科技特派员的补助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应不低于4000元/人/年。
第二十五条 其他保障。
(一)市委人才办按照200元/人/年的标准,为选派期间的市派科技特派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险。
(二)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技创新平台、人才项目计划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科技特派员基层服务经历和工作成效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并赋予评价权重,享受量化评审加分待遇。
(四)及时总结推广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和经验模式,大力宣传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不断扩大科技特派员工作影响力。
(五)科技特派员可根据相关规定提供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推广等有偿服务,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入股、农业投资、创办实体等相关活动,与当地的企业、专业大户、农户等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和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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