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130号)有关精神,强化科技与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对接,打造各具特色的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引领高地,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出台《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湘科发〔2019〕113号),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从试行情况看,该文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深入推进“七大计划”的工作要求。因此,在保持主要内容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微调,形成了《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办法》(湘科发〔2022〕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到2025年,全省建成30个左右创新型县(市、区),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特色明显、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创新驱动发展标杆,构建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实施办法》分为五大部分二十五条,含二个附件: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创新型县(市、区)的内涵和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建设原则。明确创新型县(市、区)的建设原则,包括创新驱动、统筹布局、地方主体、分类指导。
第三部分建设任务。明确创新型县(市、区)的主要建设任务,包括推动创新创业政策落地、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主导产业创新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为民惠民、强化科技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第四部分申报流程。明确创新型县(市、区)的申报主体、条件和程序。
第五部分组织管理。明确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工作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
三、几处具体修改
《实施办法》与原《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导语中增加了“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
二是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精准扶贫的支撑作用,深入实施科技扶贫‘百千万’工程和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工程”修改为“深入实施科技支撑乡村振兴行动,扎实推进科技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三是将第二十一条“每年4月底前,县(市、区)政府将上一年度建设进展报告经所在市州科技局审核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修改为“每年3月底前,县(市、区)政府将上一年度建设进展报告经所在市州科技局审核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四是增加第二十五条,明确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