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622/2017-1145606
- 发布机构:科技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5-05
- 公开日期:2017-05-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许可对象:拟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应当由有相关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通过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的评审。
二、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场地岩土地震波速及地脉动测试,确认场地地震地质情况和场地类别。
三、填写《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相关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业主、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场址、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主体建筑最大高度、设计使用年限、基建投资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需提交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意见。
三、其他建设工程需提交工程场地地震地质资料、土层地震波速及地脉动测试资料。
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每项2000元(依据省物价局(湘价费〔2005〕第86号)文件规定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地震办公室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地震办公室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国家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的、经过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科技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科技局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签署同意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地震办公室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工作人员制作《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及批复文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422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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