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93X/2023-2025333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1-03
- 公开日期:2023-01-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 实施意见(送审稿)
为切实加强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县委、县政府深化乡镇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二、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职责边界划分
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乡镇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赋权下放乡镇的行政处罚权,乡镇为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县级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行使。
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对法律法规未赋权也不宜委托下放,但需乡镇配合的行政执法事项,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县级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等工作,相关县级职能部门为责任主体。
委托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县级部门与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依据、委托责任及委托期限等。
县级职能部门要将与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准确提供给乡镇,执法依据调整时及时通报乡镇,部门与乡镇要对各自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制度
1.处罚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件,案件资料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保存档案资料。对于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乡镇的,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2.行政处罚事项划转乡镇后,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级职能部门管辖的,或县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3.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案件移送应当制作《案件移送材料交接单》,详细记录移送的案件材料名称、页数等,由移送和接收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含执法大队)、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或投诉,在过渡期内,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1.乡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县级职能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乡镇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3.县级职能部门告知乡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乡镇应向告知的县级职能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三)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涉及乡镇行政执法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3.乡镇作出的与县级职能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执行情况,乡镇应按县级职能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4.与乡镇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县级职能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提供的数据资料)。
5.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县级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建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县级各职能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四)联合执法协商制度
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应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乡镇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乡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乡镇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应当严格按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活动,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县级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与镇街组织联合检查。
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县级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乡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乡镇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六)争议协调制度
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发生执法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乡镇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相关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衔接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工作落实
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情况,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之间在确定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分工时,要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移交清单,确保无缝衔接,避免出现职责重叠和漏洞。同时,要执行好案件移送、举报投诉受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协商、争议协调等制度,完善衔接机制。
(三)做好执法保障
县级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助乡镇开展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情景模拟、查阅档案、集中培训考试等多种方式,提高乡镇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机构编制、司法、财政等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落实好乡镇改革推进中涉及的职责整合、行政执法监督、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事项。
(四)强化执法监督
明确乡镇和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责任,将职能部门协作配合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对职能部门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不履行技术支持、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的行为,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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