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93X/2017-1145586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4-03
- 公开日期:2017-04-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司法厅印发的《湖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湘司发通〔2016〕29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就人民调解员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颁证、统一佩戴徽章和胸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人民调解员编号
对全省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统一进行编号管理,一员一号,对岗不对人,登记入册。编号由四部分、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省编号两位+市州编号两位+县市区编号两位(或市本级行业性专业性组织编号)+调解员编号四位。编号规则为:1、湖南省编号是43;2、市州编号分别是:长沙01、衡阳02、株洲03、湘潭04、邵阳05、岳阳06、常德07、张家界08、益阳09、郴州10、永州11、怀化12、娄底13、湘西州14;3、县市区编号按所在市州范围内的行政区划表排名依次为01、02……,市州本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编号00;4、调解员编号为四位数编号(如0001、0002……),由各市州、县市区按照一定规则自行分配和预留。原则上先编专职人民调解员号,再编兼职人民调解员号,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在现有专职人民调解员编号后预留一定比例编号为扩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预留空间。
人民调解员任期届满、因故被罢免、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其人民调解员编号继续由接任者使用,或按照市州或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的编号规则循环使用。
二、统一人民调解员信息登记表
省厅统一制作《湖南省人民调解员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3),由市州司法局组织各县市区司法局及时收集上报人民调解员信息,由市州司法局统一汇总后于每年元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省厅基层处报送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人民调解员信息登记表(电子档发送至邮箱hnsfjcc@126.com),报送年度登记表还需一并报送人民调解员队伍年度分析的简要报告,利于省厅全面掌握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变化和动态特征。
三、统一人民调解员证书、徽章、胸牌
对人民调解员统一发放证书、徽章和胸牌,统一样式,统一监制、统一采购。人民调解员上岗前应经所在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由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采购或印制、并颁发统一样式的人民调解员证、人民调解徽章和工作胸牌。人民调解员在工作时应当携带证件、并佩戴徽章和胸牌。
(一)人民调解员证:外壳为红色仿皮料材质,内页为70G双胶纸的六页折合小册,尺寸为112*82mm。(详见附件1)
(二)人民调解员徽章: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通知》(司办通〔2004〕第171号)规定的人民调解员徽章式样为标准,向司法部指定厂商统一采购。
(三)人民调解员胸牌:采用警蓝色和白色为底色,尺寸为128*91mm,人民调解标识尺寸为17mm,照片为一寸免冠彩照,在照片上加盖所在调委会印章(详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对全省人民调解员统一登记、编号、颁证,统一佩戴徽章、胸牌是落实《湖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认真部署,抓好落实。
1、加强组织,明确任务。各市州司法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确保2017年一季度全面完成全省人民调解员统一编号造册工作,并在201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人民调解员配发证书、徽章、胸牌工作。
2、积极协调,加强保障。各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将制作或采购人民调解员证书、徽章、胸牌的费用列入明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尝试开展统一人民调解员(特别是专职人民调解员)服装试点工作。
3、加强督查,严格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教育培训,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统一登记、编号、持证、佩戴徽章胸牌工作的指导督促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省厅基层处于2017年下半年将组织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人民调解员证样式
2.人民调解员胸牌样式
3.《湖南省人民调解员信息登记表》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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