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93X/2013-1145541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12-20
  • 公开日期:2013-12-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司法局资产采购、处置流程
来源:司法局   2013-12-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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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采购

根据每年财政局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办理,各股室处所需要采购的物资必须向值班局长报告,再由财务室统一向县采购办申报。采购办批示由采购办采购的,由采购办采购后财务室统一领取,再发放到需要的股室处所;采购办批示由本单位自行采购的,由办公室询价、议价,报值班局长审批,再由财务室统一采购发放到各股室处所,大批量的自行采购必须经局党组同意,必须与供应商签订购买保修合同。需记入固定资产的物资必须办理资产登记、保管手续。

二、资产处置

严格按照县公有资产管理中心的资产处置方案处置本局的各项固定资产。各股室处所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先报财务室,由财务室向值班局长汇报,由办公室负责对待处置资产进行实物查验,提出具体的处置方式:报废、转让、置换、继续使用。确定前三种处置方式中的一种后,由财务室报县公有资产管理中心,由县中心作出处理决定。县中心批示由中心负责处置的,交中心处置;县中心批示由单位自行处置的,由办公室处置,处置获得的收益由财务室上交县财政。财务室需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核销手续。

三、工程建设管理

按照县财政局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对达到统一采购要求的交由采购办办理,本局协助。由本局自行维修(建设)的,由局党组确定承建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司法所的维修(建设)由该所负责质量监督,机关办公楼的维修由办公室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完工后,本局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需报县评审中心验收的,报评审中心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务室向财政局相关股室申报专项资金,支付给承建单位。不需报县评审中心,也不使用专项资金的,由本局验收合格后,由财务室支付工程款给承建单位。

本流程所依据的制度、方案发生变化时,流程也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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