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93X/2014-1145510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8-20
- 公开日期:2014-08-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和程序
一、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
1、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请,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2、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不拘形式。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
3、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1、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定期对群众间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发现纠纷及时主动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2、二是基层人民政府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协介入调解纠纷。3、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矛盾纠纷,4、四是社会组织、群众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的矛盾纠纷。
(三)当事人拒绝调解
1、一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2、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3、三是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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