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93X/2014-1145504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6-09
- 公开日期:2014-06-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我县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2014年全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开”,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开:
(一)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2)律师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4)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规定;
(5)律师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
(6)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7)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机构设立、注销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2)公证员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4)公证员、公证机构奖惩规定;
(5)公证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
(6)对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和处理结果;
(7)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管理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审批程序、结果;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5)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奖惩规定;
(7)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9)人民调解管理工作应当公示的内容;
(10)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1)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考核、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发放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3)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4)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5)司法鉴定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
(6)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惩戒规定;
(7)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4)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需要公示的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
(四)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五)设立公示栏;
(六)网上公示
(七)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五条 一般的公示内容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有关单位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并报局法规股备案。
第六条 对公示的事项,有关执法部门、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七条 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办法变更公示。
第八条法制股负责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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