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93X/2014-1145503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5-29
- 公开日期:2014-05-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服务承诺制
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证服务质量,树立公证员的职业形象,有效的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公证处特向社会各界作如下服务承诺。
一、热情服务。奉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二、责任服务。推行“首问负责制”和“挂牌上岗制”。实行谁受理、谁负责服务到底;实行公证员挂牌上岗,亮明身份,接受监督。
三、利民服务。提倡公证机构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
四、高效服务。对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民生工程等方面的公证事项实行优先受理;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及时受理,及时出证;对法律规定15日办结的公证事项,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除外)。
五、优质服务。对遗嘱、继承等涉及民生的公证事项,做到热情、周到、细致,努力为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对金融业等贷款合同公证事项,要进一步提高办证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规范服务。严格办证程序,规范执业行为;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公证服务范围、办证程序、收费标准,公开社会监督电话。
七、爱心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老弱病残、下岗职工、农民工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实行公证收费减免。每一个公证处每年办理5件以上法律援助公证事项。
八、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公证复查、投诉规定,对当事人的信访、投诉、复查申请不推诿,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九、廉洁服务。严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清正廉洁,不办“人情证、关系证”,不借办证之机向当事人“索、拿、卡、要”。
十、和谐服务。倡导公证行业团结协作、和谐发展,鼓励支持开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十一、规范收费。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公证费。公证费用由公证处专人收取,并开具专用收据。
十二、过错担责。由于公证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致使公证书被撤销,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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