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93X/2014-1145496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4-23
  • 公开日期:2014-04-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司法所财务管理规定
来源:司法局   2014-04-23 00:00
浏览量:1 | | | |

 

 

为了规范基层司法所财务管理,确保其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县财政对我局的综合预算方案和基层所法律服务收费实际,现就司法所今年的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收入管理

基层所的所有收入(包括法律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一律上缴县局,统一入财政笼子。法律服务收费必须如实开票,每月与局财务室结算一次,据实上缴入库。严禁收费不开票,严禁坐收坐支。

二、收费奖励办法

1、乡镇给予司法所的拨款,上缴县局入财政笼子后,全额返还给司法所用于日常业务开支。

2、法律服务收费,及时上缴县局入财政笼子,由县局代扣税金后,给予90%的奖励,作为该所工作经费或留存滚动使用。

三、开支管理

司法所的全部费用开支实行报账制。在核定的费用开支额度内,经分管基层的负责人审核、分管理财务的负责人审批,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须经局长审查后方可列支。大型购置和维修按程序审批后进行。

 

四、报账程序

司法所报账施行上月缴款,下月报账制,无收入不得报账。

五、严格纪律、加强管理

规范司法所财务管理,是保证政策执行,保证基层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措施,各基层司法所及局机关相关股室必须严格执行。纪检组、监察室及相关股室要严格监督,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坐收坐支、收费不开票、收入不入笼子等违纪违法现象,将依规依程序作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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