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93X/2013-1145480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7-12
- 公开日期:2013-07-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部门或经办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事项根据性质和要求分为即时办理事项和限时办理事项。
第四条 即时办理的事项是指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受理办事对象材料后,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可即时予以办理的事项。
即时办理的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对申报材料立即审理,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向申办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向办事对象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条 限时办理的事项是指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受理后必须按照程序逐级报批或应履行其他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理的事项。
限时办理的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对于部门(单位)和群众向本局申报审批、核准的有关事项,经办人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接收全部必需的材料并出具回执单,写明受理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告知办事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报批,及时办结;材料不齐全的,向办事对象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必要时将不予办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对于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转达本局办理的事项,必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六条 凡列入限时办结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部门或经办人要按照职责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七条 公证处、律师所、法援中心、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作为为民服务窗口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办事时限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业务办理要求,本着能快则快的原则,将各项程序性业务工作分为即时办理事项和限时办理事项,科学合理地确定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并报局效能办备案。
第八条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湖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华容县司法局责任追究制》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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