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93X/2017-1218666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4-05
- 公开日期:2017-04-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中共华容县委法治华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华法治办发[2017]3号
★
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县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委法治华容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将《2017年度全县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华容县委法治华容建设领导小组
2017年3月31日
2017年度全县国家机关实行
“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湘办发〔2015〕51号)和市委法治岳阳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岳法治发〔2017〕 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华容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中共华容县委办公室、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华办发[2016]13号)和全县“七五”普法规划,坚持把全民普法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明确普法主体责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普法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着力构建“党政统一领导,人大加强监督,司法行政部门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促进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二、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大负责监督,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普法责任清单,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普法。
(二)条块结合、加强联动。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形成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局面。
(三)融合创新、注重实效。创新普法理念、机制和方法,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到执法、司法各环节和全过程,开展以案释法,加强与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创新实践推动全民普法和守法。
三、责任主体
“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主体为:
(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司法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有普法任务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细化工作责任。明确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县委法治办(办公地点设司法局,联系电话:3208570)。
(二)制定工作计划。将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结合自身实际和职责,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普法工作目标任务。普法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集中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情况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报送县委法治办。
(三)建立普法清单。县委法治办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权力清单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定各部门单位“七五”普法期间的责任清单。各部门各单位年初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工作要点和执法任务,明确年度应普及的法律法规以及拟开展的普法工作,制定本单位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并于4月15日前报送县委法治办。
(四)落实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党委)年度学习计划,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健全领导干部庭审旁听和出庭应诉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网上学法课时和学法考试。加强对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普法机制。健全面向社会的普法制度,注重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宣讲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解答有关法律问题,把执法、司法现场变成普法的第一现场。全面推进执法、司法公开,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推行裁判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所有裁判文书和处罚决定一律公开,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接受普法教育,感受公平正义。加强执法案例的整理编辑,并将年度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县委法治办汇编成册。建立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定期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制度。年内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六)开展法治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法律施行日和重大节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集中法治宣传活动,编印发放普法资料,广泛宣传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
(七)加强法律培训。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行业本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培训,使之熟悉掌握和运用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考试考核,严格持证上岗,适应“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责任主体单位要认真落实普法工作“一把手”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严格按照县委“七五”普法启动大会要求,将普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统筹协调推进。
(二)广泛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设立法治宣传报刊专栏、电视栏目,组织法治文艺汇演,充分利用微信、微博进行大众普法。要在人群集中场所播放公益法治宣传片,设置户外公益普法广告,推动建设一批法治文化主题公园、广场和长廊。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系统文化建设,加大法治文化单位创建活动。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委法治办采取定期督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门督查,根据普法责任清单制定年度考核办法,年终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综合绩效考评、全县综治考评和法治单位创建考评的重要依据。
附件 1.华容县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
2.县直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主体单位
附件1
华容县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
(此清单由县委法治办根据法治建设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各单位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少于2部法律法规作为年度普法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1.发改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2.教育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位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
3.科技(知识产权)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湖南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
4.地震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经信(工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电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无线电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工业和通信业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6.民族宗教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7.公安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
8.监察部门:重点宣传普及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9.民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
10.司法行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宪法、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禁毒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
11.财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3.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4.环保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1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6.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公路法、航道法、港口法、道路运输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17.水利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8.农业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19.林业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种子法、防沙治沙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南省植物园条例等法律法规。
20.商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拍卖法、反垄断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1.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2.卫生计生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3.审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24.外事侨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执照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台胞、侨胞保护等法律法规。
25.国资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26.税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27.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8. 安监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9.统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
30.政府法制部门:重点宣传普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31.金融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反洗钱、反非法集资、反金融诈骗等法律法规。
32.人防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
33.气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气象法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或系留气球管理、气象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
34.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反邪教法律法规。
35.信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36.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重点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
二、司法部门重点宣传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规
3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重点宣传普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和合同、物权、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的司法解释。
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科协、残联等社会团体重点宣传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
38.工会:重点宣传普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39.团委:重点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40.妇联:重点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41.科协: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普及等法律法规。
42.残联:重点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附件2
县直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责任主体单位
县发改局 |
县环保局 |
县安监局 |
县工信局 |
县住建局 |
县统计局 |
县教育体育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档案局 |
县科技局(地震办、知识产权局) |
县水利局 |
县信访局 |
县科协 |
县农业局 |
县政府法制办 |
县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 |
县林业局 |
县人防办 |
县公安局 |
县商务粮食局 |
县气象局 |
县消防支队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县委610办公室 |
县纪委(监察局) |
县卫计局 |
县人民法院 |
县机要局 |
县审计局 |
县人民检察院 |
县民政局 |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
县总工会 |
县财政局 |
县统战部(台办) |
县妇联 |
县司法局 |
县公用资产管理中心 |
团县委 |
县金融办 |
县国税局 |
县残联 |
县人社局 |
县地税局 |
|
县国土资源局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