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客观公正、合法合理,有效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湖南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额是指上报数与实际数的差额,违法比例是指违法额占实际数的比重,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应上报指标因各种原因没有填报或上报的,其上报数视同为0。价值量指标是指计量单位为金额的统计指标,非价值量指标是指计量单位不是金额的统计指标。
本办法所称“县级汇总数”中的“县级”是指按照国家联网直报系统设立的县级数据处理地,即包括国家设立的县级行政区划和国家统计局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等。
本办法中“X年内”等均指自然年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受外部胁迫而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对违规干预统计行为进行了抵制、拒绝的;
2.对违规干预统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在案的;
3.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4.违法额对县级汇总数影响较小的;
5.由于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并经查实的;
6.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1.违法额对该指标县级汇总数影响较大的;
2.在统计执法检查当中,仍然从事统计违法活动的;
3.近两年内有统计违法处罚记录的;
4.在同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多种统计违法行为的;
5.一年内因统计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6.利用统计违法行为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
7.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裁量基准: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但未对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对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特别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裁量基准: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但在催报规定期限后1日内提供了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但在催报规定期限后2日内提供了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但在催报规定期限后3日内提供了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但在催报规定期限后3日后提供了统计资料的,或者对统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裁量基准:
(一)情节轻微的情形: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价值量指标违法额在五亿元以下的可不予罚款;违法额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的情形: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价值量指标违法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可不予罚款;违法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额在五亿元以上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情形: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价值量指标违法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额在五亿元以上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情形: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价值量指标违法额在五亿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额在五亿元以上五十亿元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额在五十亿元以上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价值量指标违法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额在五亿元以上五十亿元以下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额在五十亿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罚款。非价值量指标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裁量基准:
(一)情节轻微的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1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的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10%以上2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2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30%以上60%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的60%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裁量基准: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期限未答复,但在规定期限后1日内又作出答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期限未答复,但在规定期限后2日内又作出答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期限未答复,但在规定期限后3日内又作出答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期限未答复,但在规定期限后3日内未作出答复的,或者拒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裁量基准: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和查询的问题一致,但其答复内容部分与实际不符,或对其答复的内容部分没有或不能提供依据。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 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致,但基本相关,并且提供了其答复的内容相关依据,符合实际情况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一致,但其答复内容与实际不符,或对其答复的内容没有或不能提供依据。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致,其答复内容与实际不符,或对其答复的内容没有或不能提供依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裁量基准: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但未对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并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特别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裁量基准: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但对相关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特别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裁量基准: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但未对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且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且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特别大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裁量基准: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一年内第一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一年内第二次迟报统计资料。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年内第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行为裁量基准: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但不能证明其数据是否准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且没有其他相关资料能证明其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法涉外统计调查行为的裁量基准: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涉外统计调查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
第四节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裁量基准:
(一)情节一般的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在经营性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可处并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较小,并且在经营性活动中有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但不超过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较大的,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此款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主要价值量指标以外的指标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参照主要价值量指标认定的标准,结合指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基准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