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765721591/2022-1919662
- 发布机构:县统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1-14
- 公开日期:2022-01-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县直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进行宏观决策提供数据,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依据,切实做好2021年华容县劳动工资年报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要求
各部门单位根据《2021年劳动工资年报统计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对所报数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到与本单位对外发布的数据相一致,与在统计部门备案的数据相一致,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二、收集时间
各单位请于2022年1月21日前做好本单位劳动工资年报基本情况(见附件:2021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数据统计工作,并按附件中指标填写(请注意指标计量单位),将纸质报表签字盖章后交统计局404室。
联系人:唐宇
邮 箱:965158920@qq.com
三、有报表任务的部门单位
1.一级主管单位:组织部、政协、纪委、团委、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总工会、司法局、史志办、档案局、公安局、公路事务中心、医疗保障局、广播电视台;
2.二级部门单位:
水利局 |
华容县华一水库管理所 |
卫健局 |
华容县中医医院 |
华容县北景港镇水管站 |
华容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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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东山镇水利管理服务站 |
华容县妇幼保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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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梅田湖镇水利管理服务站 |
华容县梅田湖镇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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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注滋口镇水利管理服务站 |
华容县塔市驿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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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长江护岸工程管理所(华容县堤防管理所) |
华容县宋家嘴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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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移民事务管理中心 |
华容县鲇鱼须镇中心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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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花兰窖电力排灌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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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局 |
华容第五中学 |
民政局 |
华容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 |
华容县实验小学 |
华容县社会福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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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章华镇胜峰中心幼儿园 |
华容县殡葬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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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章华镇胜峰中学 |
华容县社会救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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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特殊教育学校 |
华容县南山光荣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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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第一幼儿园 |
华容县光荣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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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侨联环城学校 |
华容县洪山头光荣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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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注滋口镇中心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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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
华容县二郎湖渔场 |
林业局 |
华容县洪山芦苇场 |
华容县隆庆莲场 |
华容县集成芦苇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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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水产良种繁育场 |
湖南省华容县胜峰国有林场(华容县桃花山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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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新旅局 |
华容县博物馆 |
住建局 |
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管理所 |
华容县图书馆 |
华容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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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影剧院有限公司 |
华容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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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粮食局 |
华容县商贸企业资产管理中心 |
交通局 |
华容县航道管理所 |
财政局 |
华容县国库集中支付局 |
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
华容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
附件:1.2021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2.2021年劳动工资年报统计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
2022年1月14日
附件1
2021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
表 号: |
I102-2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统计局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文 号: |
湘统〔2021〕62号 |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
有效期至: |
2022年6月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年 |
上年同期 |
甲 |
乙 |
丙 |
1 |
2 |
一、从业人员 |
— |
— |
|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人 |
1 |
|
|
其中:女性 |
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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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人员类型分 |
— |
— |
|
|
在岗职工 |
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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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 |
人 |
6 |
|
|
其他从业人员 |
人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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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
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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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人员类型分 |
— |
— |
|
|
在岗职工 |
人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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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 |
人 |
10 |
|
|
其他从业人员 |
人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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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总额 |
— |
— |
|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千元 |
12 |
|
|
按人员类型分 |
— |
— |
|
|
在岗职工 |
千元 |
13 |
|
|
劳务派遣人员 |
千元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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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业人员 |
千元 |
19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除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外的抽中样本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非一套表平台次年1月4日0:00开网;调查单位次年2月25日24:00前通过网络平台报送数据,无法进行网络直报的单位可通过其他形式报送,再由统计机构代录至平台;市州统计机构次年3月15日24:00前完成数据的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中“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得修改;本期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4.审核关系:(1)01≥02 (2)01=05+06+07 (3)08=09+10+11 (4)12=13+18+19
附件2
2021年劳动工资年报统计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无论是否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人员,均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如承包劳务的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本制度统计范围内。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 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是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指标,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年初至报告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月平均人数+2月平均人数+3月平均人数)/3
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月平均人数+…+6月平均人数)/6
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月平均人数+…+9月平均人数)/9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本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3个月平均人数之和/3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
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季度本季平均人数+3季度本季平均人数)/3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或: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4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12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 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工资总额应包含:
1.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年度)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和奖金 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3.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从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包括货币性质和实物性质的津补贴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4.其他工资 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放给从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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