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765721591/2021-1886627
- 发布机构:县统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5-10
- 公开日期:2021-05-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第一条 职责任务
1.县统计局主管本辖区统计业务工作,按照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搜集、整理和上报辖区内社会经济基本统计资料和其他信息资料,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2.组织辖区基本单位调查,管理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
3.负责辖区内各行业全面统计调查工作。
4.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抽样调查工作。
5.承担上级部署的各项普查、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任务。
6.为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7.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统计培训及其他各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第二条 数据采集制度
1.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认真采集数据,做好接受调查表或数据的登记与记录,上报及时准确。
2.调查对象上报的调查表填写工整、清晰,统计指标填写完整,纸质调查表必须有填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统计工作人员不得代替调查对象填写或更改统计数据。对于缺报、迟报的调查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发报表催报单,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三条 数据处理制度
1.向上级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数据相衔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若发现不一致,应进行调查核实。不经过核实或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统计数据失真,责令重新核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2.向县委、县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分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提供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对外或对县内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是已经定案或经过评估认定的。属于统计业务范围内的,应当如实提供,对不属于统计业务范围内的,应当说明原因,对拒绝提供又不能说明原因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对外界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4.对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报送单位反馈,并要求其说明原因、进行复核或修正,若明知报送数据质量有问题而放任自流的,追究承办人员责任。
5.各专业人员对初步汇总后的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后报请分管负责人审核。
6.分管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分管负责人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统计数据上报、发布和管理制度
1.统计数据上报按统计调查方案和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方式上报资料,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2.定期发布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主要统计数据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对外发布。
3.每年定期发布《统计公报》。
4.建立完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各专业人员对统计调查取得的原始资料、统计台账,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资料、统计报告、重要文件及其他保存价值的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标准进行规范化装订、归档管理。
第五条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统计数据质量采取分级签字负责制。对上报县统计局的报表,基层统计人员对数据认真校对审核,并由报表统计员确认签字以示负责;局内各专业负责人员对各自分管专业的数据审核把关,上报市局前对数据质量签字确认;局内分管专业领导或局领导对所列示的数据进行逐一核对确认,并进行签字后报送市局,确认后的数据统计人员禁止修改。
2.报表质量出现问题,各专业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业务和技术培训制度
1.各项培训会议,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记录,必要时有试题并备案。
2.统计人员不定期对报表单位统计员、街道统计助理进行业务指导和软硬件技术培训,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统计服务制度
强化统计监测预警。充分运用统计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通过健全经济动态报告制(每月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我县主要经济指标的预测数或数据反馈数)、定期发布统计信息、每年编纂统计年鉴等方式,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及时预警,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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